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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家园:有关向一家全资附属公司提供担保之自愿性公布

来源: [ 沿海家园 ]      时间: 14-09-23 12:18

根据信托贷款合同,陆家嘴同意向沿海武汉授予一项总金额不多于人民币300,000,000元之贷款,而本公司将与沿海武汉承担信托贷款合同项下之连带责任。 

  本公布乃由沿海绿色家园有限公司(「本公司」)自愿刊发。

  绪言

  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欣然宣布,于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交易时段结束后),本公司(作为担保人)与陆家嘴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陆家嘴」)订立保证合同(「保证合同」),据此,本公司同意向陆家嘴提供担保,以担保沿海绿色家园发展(武汉)有限公司(「沿海武汉」)在由陆家嘴与沿海武汉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之信托贷款合同(「信托贷款合同」)项下之所有责任。根据信托贷款合同,陆家嘴同意向沿海武汉授予一项总金额不多于人民币300,000,000元之贷款,而本公司将与沿海武汉承担信托贷款合同项下之连带责任。

  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之主要条款概述如下:

  日期: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订约方:(a)本公司(作为担保人);(b)陆家嘴

  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据董事所知、所悉及所信,陆家嘴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为独立于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定义见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之第三方。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担保

  担保类型:保证担保

  担保金额:不多于人民币300,000,000元,即信托贷款合同项下之总金额。

  期限:由保证合同日期起至沿海武汉履行信托贷款合同项下所有责任后两年止。

  保证担保范围:沿海武汉于信托贷款合同项下之所有责任,包括本金额、利息、复合利息、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就强制执行信托贷款合同而产生之费用。

  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章,保证合同并不构成本公司任何须予公布交易,而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保证合同亦不构成本公司任何关连交易。董事会谨此就保证合同作出自愿性披露,以知会本公司股东(「股东」)其详细资料。董事认为,保证合同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香港,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于本公布日期,董事会之成员为江鸣先生、陶林先生、蔡少斌先生及王红梅女士(均为执行董事);陆继强先生及戴敬明博士(均为非执行董事);陈啸天先生、黄继昌先生及杨建刚先生(均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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