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企业司有关负责人强调,企业不得为职工购建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
观点网讯:据财政部网站消息,日前财政部企业司有关负责人就《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相关问题答问时表示,今后企业不得为职工购建住房,或承担馈赠等支出。
该负责人表示,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住房待遇,若已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无论是直接发放还是提供票据报销后支付,已形成进行“普惠制”定期按标准补偿的机制,具有工资性质,应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企业为职工提供的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住房待遇等相关支出,则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企业更不得为职工购建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
2009年11月12日,财政部印发了《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对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绿城就海南项目与工行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09/12/03
·闪电离职的通用CEO韩德胜——曾经的抱负 09/12/03
·中央党校教授:应打破土地招牌挂市场的垄断 09/12/03
·世邦魏理仕:全球主要市场优质零售物业租金起稳 09/12/03
·索马里海盗要上市赚大钱 集资扩大‘生意’! 09/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