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拟以团购存量商品房取代新建安置用房
来源: [ 观点网 ] 时间: 15-05-06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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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起原则上不再新建安置用房,而是通过加大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等方面贷款的倾斜力度等,引导购买存量商品房作为拆迁安置用房。
观点网讯:5月5日,大连市政府办公厅公布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今年起原则上不再新建安置用房,而是通过加大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等方面贷款的倾斜力度等,引导购买存量商品房作为拆迁安置用房。
《意见》指出,今年大连市计划完成棚改1.1万套,力争用2-3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市棚户区改造任务。并要求相关单位积极搭建平台,组织棚改居民团购住房,引导开发企业打折销售,让利于民。
政府将对对采取货币化和购买存量商品房安置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争取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等方面给予倾斜。对采取货币化安置的棚改居民购买商品住房,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额的,免征新购房屋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额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各地区要支持开发企业适当调整户型结构,满足棚改居民住房需求。
此外,此次意见涉及棚户区改造、住房公积金惠民、普通商品住房认定、房贷门槛降低等方面,旨在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意见》中明确放宽了房贷政策。其中,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除了都执行“认贷不认房”,即房贷已还清,再次申请房贷,视为“首套”外,对首付和贷款利率进一步明确。
《意见》规定,在商业贷款方面,首套房贷享受首套房首付比例最低30%,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等优惠政策,具体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风险情况自主确定。
对于二套房的商业贷款,大连仍然执行国家楼市3·30政策的规定内容,即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具体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
公积金方面,《意见》规定职工连续足额缴存满6个月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还贷年龄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住房公积金运用率低于97%时,将贷款额度最高上调至80万元。
《意见》还调整了普通商品住房认定标准。位于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园区,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单套总价300万元以下的普通商品住房,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其他区市县、先导区根据本地区具体房价水平,合理确定认定标准。
供地方面,《意见》提出,结合商品房累计可售面积、未开工住宅用地总量等指标,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合理确定住宅用地年度供应规模、布局和节奏。
针对建设用地规模过大,住房供应明显偏多的地区,应明显减少住宅用地供应量直至暂停计划供应。对于在建商品住房项目,规划部门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必要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允许房地产企业适当调整套型结构,满足合理的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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