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潘小姐在年初时经中介公司租住天河区东圃大马路一两房单位,该业主何小姐以每月2000元的租金出租给潘小姐使用,双方签订租赁期从2009年2月1日到2010年2月1日止。合同签订后,双方依约履行,一直以来都相安无事。今年6月中旬,潘小姐突然接到业主何小姐的电话,告知其现租住的单位已经转售给他人,要求潘小姐在半月内搬走。潘小姐认为何小姐没有提前通知自己,就将自己正租住的物业出售,而且离双方签订的租赁期还有大半年的时间。加上现时适逢租赁旺季,一时之间很难找到合适的房子。便要求业主宽限到自己找到新的房子才搬走。而业主方面却以新买家要求尽快收楼为由,拒绝了潘小姐的要求。潘小姐一气之下干脆拒绝搬走,以租赁期未到要求继续租住。因双方未能达成协议,业主每天都打电话骚扰潘小姐,潘小姐虽然不胜其烦,亦不愿妥协,双方陷入僵持中。
案件分析
此案例涉及法律问题为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1、业主在租赁期内出售房产,需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拥有优先购买权;
2、租赁期间房产的权属变更不会影响原来的租赁效力,也就是说新业主在原租赁合同未解除前的需履行之前签定的条款。
由此可见,潘小姐要求继续租赁的要求是合法的,其承租人的利益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何小姐和新业主都无权要求承租人限期搬离,但是新业主有权要求潘小姐按原租赁合同支付租金。
何小姐或新业主可以通过与潘小姐协商,给出充裕的时间让潘小姐另寻新住处,或帮潘小姐尽快找到新的房子租住,这样更有利于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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