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观点论坛中国行_2009年度论坛 - 不确定经济走势下的房地产
观点一周评述:法择“良善” 写在拆迁条例修改之际

  一个一味依靠房地产追求经济增长和财力增长的政府,显然并不能从根本上理解被拆迁者的民生需求。   

  观点网 王小明 因遭遇暴力拆迁导致被拆迁人自焚死亡的“成都唐福珍事件”或许将不会再重演。日前,有参与国务院座谈的学者透露,国务院正在研讨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有望代替现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暴力拆迁将被严禁。唐福珍或许就此成为继孙志刚案之后,因公民之死而导致不合理的法规得到修正的第二例。

  参与国务院座谈的学者称,新的草案对被拆迁人的权利、拆迁的主体、拆迁程序等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的划分和规定。草案拟要求在拆迁之前明确“公共”与“非公共”利益的拆迁目的,同时必须先补偿后拆迁,在此过程中,断水断电等暴力拆迁方法将属于禁止行为,而作为拆迁的既得利益者之一,开发商将不再拥有拆迁主体的资格。

  表面上看来,这一系列的规定让拆迁这个多少带有暴力色彩的词汇看起来温和了许多,然而,当把这一切都托付给具有强大利益冲动的地方政府时,条例是否能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

  “地方政府存在一个认识误区,就是把公共管理商业化,把管理城市等同于经营城市,书记兼任董事长,市长兼任总经理,以商业头脑精明地算计土地等生产要素的经营价值,运用权力大气魄、大手笔地规划大拆大建。”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在其最近发表的一篇有关拆迁的文章里,痛批了城市管理者存在的思维误区。

  这正是目前中国大部分地方政府的真实写照。地方政府面对拆迁,很惯常的操作手法是:先是招标,确定中标的拆迁人,然后给拆迁人颁发拆迁许可证,中标人作为拆迁者在获得政府颁发的拆迁许可证后,发布拆迁公告、与被拆迁人协商补偿事宜,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拆迁人、被拆迁人可向拆迁管理部门(政府)申请裁决。

  在这个过看似复杂的“拆迁运动”中,其实摆明了就是一个三角关系,而政府在这个三角关系中,可谓“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扮演者“动嘴不动手”、“坐地收钱,一本万利”的角色,拆迁的纠纷和麻烦一股脑被扔给了追逐利益最大化的房地产开发商,暴力拆迁的祸根由此埋下。

  按照草案的规定,开发商的拆迁主体权利被剥夺之后,政府将取而代之。开发商掏钱,政府交付净地,拆迁的事情政府来办。问题在于:地方政府作为利益关联方的角色并没有改变,在实施拆迁的过程当中,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督,地方政府的公权极有可能“名正言顺”地凌驾于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上,这甚至有可能让“暴利拆迁”披上一层“合法”的外衣。

  退一步说,即便政府的角色变换为拆迁的主体,其中具体的操作方式仍然值得深究,在以往的惯例都行不通的时候,地方政府可能并不知道该怎么去实施拆迁。目前并没有较为成功的案例可以借鉴。一个明显的例证是,广州市政府目前对存在的大量城中村仍还未找到拆迁改造的良方,虽然其有意招徕开发商入手,但开发商对复杂的拆迁望而却步,改造由此一拖再拖。

  类似的问题在上海、北京、长沙等地也依然存在,如果新的草案实施,旧城区的改造可能将成为地方政府头疼的问题。

  诚然,开发商的拆迁主体权利被剥夺后,代表公众利益的政府实施拆迁要比开发商更能取得被拆迁人的信任,从而最大限度避免强拆和暴力抵制拆迁行为。而一部“恶法”的废除也将加大民间力量的谈判能力,增加政府贯彻强权的成本。但最终的解决之道可能还是:如何平衡地方财政收入,让地方政府摆脱“土地财政”的怪圈?一个一味依靠房地产追求经济增长和财力增长的政府,显然并不能从根本上理解被拆迁者的民生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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