旭辉控股:关於中国上海浦东新区的开发项目之建议合营安排

来源: [观点网]      时间: 2015-05-18 10:31

於总体协议项下规定的交易完成後,本公司将(以由HongkongLandChina及本公司分别间接拥有50%权益的合营企业)透过合营安排间接拥有项目公司及本地块开发的50%股本权益。

於总体协议项下规定的交易完成後,本公司将(以由HongkongLandChina及本公司分别间接拥有50%权益的合营企业)透过合营安排间接拥有项目公司及本地块开发的50%股本权益。

  合营安排

於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五日,HongkongLandChina、Ingletone、本公司、旭嘉、永磐、项目公司及旭辉(中国)订立总体协议,据此,订约方建议进行若干交易及成立合营企业以开发本地块。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间接拥有项目公司及本地块开发的49%股本权益。

於总体协议项下规定的交易完成後,本公司将(以由HongkongLandChina及本公司分别间接拥有50%权益的合营企业)透过合营安排间接拥有项目公司及本地块开发的50%股本权益。

於进行合营安排後,项目公司的投资总额(包括但不限於土地成本、开发成本及其他开支)估计约为人民币7,300,000,000元。

交易将使本公司及HongkongLandChina(作为境外合作夥伴)透过境外持股架构共同持有及开发本地块。透过与HongkongLandChina的合作,本集团能藉着合营安排受益於HongkongLandChina在开发及管理大型综合物业项目的营运实力。董事认为,总体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所有交易乃按正常商业条款订立,其项下条款及条件属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上市规则的涵义

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由於总体协议(包括合营安排、永磐股权转让及项目公司股权转让)项下交易的相关百分比率超过25%但低於100%,故总体协议项下的交易构成本公司的主要交易,并须获得股东批准。

本公司已从一组有密切联系的控股股东取得一份股东书面批准,以批准本公司及本集团相关成员公司签立总体协议及其项下拟定的所有相关文件、合营安排及进行总体协议及相关文件项下拟进行的所有交易,以及让本公司及本集团相关成员公司履行全部相关责任。有关有密切联系的控股股东包括林中先生、茂福、鼎昌、卓骏及Rain-Mountain,其合共持有4,112,394,000股股份,相当於本公司於本公告日期的已发行股本总额约68.16%。因此,本公司将不会就合营安排获得股东批准而举行股东大会。

寄发通函

根据上市规则第14.41条,本公司须於本公告刊发後15个营业日内,即二零一五年六月八日或之前,向股东寄发一份有关合营安排的通函。由於根据上市规则编制载入通函所需的相关资料需时,故本公司不一定能於二零一五年六月八日前寄发通函,在此情况下,本公司将於适当时候就任何预期延迟寄发通函的事宜另行刊发公告。

审校:杨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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