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华超市:公司股东向永辉超市出让本公司已发行股本21.17%

来源: [观点网]      时间: 2015-04-09 10:13

百青投资同意向永辉超市以每股港币3.92元出让其所持本公司不超过237,029,400股内资股股份(占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的21.17%,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时作相应调整)

百青投资同意向永辉超市以每股港币3.92元出让其所持本公司不超过237,029,400股内资股股份(占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的21.17%,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时作相应调整)

  本公告乃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2)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项下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而作出。

  本公司已获悉,本公司股东上海百青投资有限公司(“百青投资”)已于二零一五年四月八日与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永辉超市”,一家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股份代码:601933)订立股份转让框架协议(“股份转让框架协议”)。

  根据股份转让框架协议,百青投资同意向永辉超市以每股港币3.92元出让其所持本公司不超过237,029,400股内资股股份(占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的21.17%,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时作相应调整)(“股份转让”)。百青投资将根据股份转让框架协议与永辉超市洽谈具体股份转让方案。该股份转让须待达成股份转让框架协议中规定的先决条件后,方告作实。其先决条件包括但不限于(1)在百青投资及永辉超市各自的内部有权审批机构的批准;以及(2)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政府机构对该股份转让的批准。

  有关该股份转让,亦可参考本公司股东、百青投资全资控股股东上海百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家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股份代码:600827)于二零一五年四月九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刊发的公告。

  本公司将遵守上市规则的适用规定,于实际可行情况下适时就该股份转让发出进一步公告。

承董事会命          

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陈建军             

  中国上海,二零一五年四月九日

审校:刘满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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