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锐地产:有关收购北京澳西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之全部股权
来源: [观点网] 时间: 2015-01-21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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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买方有条件同意购入,而卖方亦有条件同意出售待售股份,就此涉及之总代价为人民币17,000,000元。本公司将於交割时以本公司之内部资源并以现金方式向卖方支付代价。
收购事项
董事局欣然宣布,於二零一五年一月八日(联交所交易时段结束後),买方、卖方与卖方担保人订立收购协议。据此,买方有条件同意购入,而卖方亦有条件同意出售待售股份,就此涉及之总代价为人民币17,000,000元。本公司将於交割时以本公司之内部资源并以现金方式向卖方支付代价。
目标公司之主要业务为投资控股,而澳西物业管理则主要从事向住宅及商用物业项目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包括管理物业及停车场)以及提供供暖及维修服务。在交割後,目标公司将会成为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而目标集团之财务业绩则将会编入本集团之综合财务报表内。
上市规则之涵义
就收购事项而言,由於其有关之一个适用百分比率(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之定义)乃超逾100%,因此,收购事项构成本公司之非常重大收购事项,并须遵照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申报、公告及股东批准规定。
澳西物业管理现时分别根据物业管理协议、供暖服务协议及停车场管理协议向北京国锐集团之成员公司的若干住宅及商用物业项目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供暖及维修服务及停车场管理服务。北京国锐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因为魏先生乃其控股股东,持有其89.6%股权,因此,北京国锐集团之各其他成员公司作为北京国锐的全资附属公司亦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在交割後,目标公司将会成为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而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之定义,澳西物业管理与北京国锐集团之成员公司根据上述协议进行之交易将会构成本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
本公司将会就物业管理协议、供暖服务协议及停车场管理协议完全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之所有适用申报、披露及(如适用)独立股东批准规定。上述协议及据此可能进行之持续关连交易的详情将於本公司之进一步公布及通函(如适用)披露。
股东大会及通函
本公司将召开及举行股东大会,敦请股东考虑及酌情批准收购协议及收购协议下拟进行之交易。就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确知、尽悉及深信,并无任何股东在收购协议拥有重大权益。因此,并无任何股东须放弃於股东大会上投票。
本公司将寄发通函予股东,其中将会载有:(i)收购事项之详情;(ii)目标公司之会计师报告;(iii)交割後之经扩大集团之备考财务资料;(iv)召开股东大会之通告;及(v)根据上市规则须作出之其他披露。由於本公司需要充份时间编制有关资料以供载入通函,故此通函将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或之前寄发。
暂停买卖及恢复买卖
应本公司要求,股份已由二零一五年一月九日上午九时正起暂停在联交所买卖,以待发表本公布。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批准股份由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时正起在联交所恢复买卖。
警告:
由於交割一事须待收购协议所载之先决条件达成或获豁免(视情况而定)後方可作实,收购事项及收购协议下拟进行之交易不一定会进行。股东及准投资者在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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