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城中国:内幕消息公告及恢复买卖

来源: [观点网]      时间: 2015-01-05 08:38

本公司谨此强调,本公司无法接受融创中国于未取得所需批准及同意前所作出的无事实根据宣称及单方面行动。同时,本公司保留其最大程度的所有权利。

本公司谨此强调,本公司无法接受融创中国于未取得所需批准及同意前所作出的无事实根据宣称及单方面行动。同时,本公司保留其最大程度的所有权利。

  本公告乃绿城中国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项下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刊发。

  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留意到,融创中国控股有限公司(「融创中国」,一间于联交所主板上市的公司(股票代码:01918))所刊发日期为2014年12月31日的公告(「融创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i)融创绿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融创绿城」)声称出售优势有限公司全部股本权益;及(ii)上海融创绿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上海融创绿城」)声称出售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注册成立的公司的若干股本权益(统称「声称出售事项」),董事会对此感意外。融创绿城及上海融创绿城均为本公司的联营公司,由本公司持有50%及融创中国持有50%。

  融创中国于融创公告中宣称(其中包括)融创绿城及上海融创绿城已分别就声称出售事项取得本公司及绿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绿城投资管理」)批准。虽然为了方便将来于同意、落实及正式订立声称出售事项之合法具约束力协议时进行声称出售事项,若干无日期文件(包括融创绿城及上海融创绿城各自股东若干代表签署之无日期股东决议案)于2014年12月18日签署(包括签字及╱或盖章),但有关无日期文件仅为有条件签署,本公司与融创中国有共识有关文件于董事会审议及妥为批准声称出售事项(包括声称出售事项之协议)后方会订下日期及生效。除非及直至董事会已审议及妥为批准声称出售事项(包括声称出售事项之协议),否则该等有条件签署之文件未曾拟作有效。于2014年12月18日签署上述无日期文件时,概无就声称出售事项同意、落实及订立协议。于2014年12月30日就声称出售事项订立协议为融创中国单方自行安排。

  尽管董事会已于2014年12月25日审议声称出售事项,但董事会并无批准声称出售事项及任何有关声称出售事项之文件。本公司作为融创绿城一方股东和绿城投资管理作为上海融创绿城的一方股东,也未批准声称出售事项。董事会现时仍在评估声称出售事项之条款。

  董事会认为融创中国宣称就声称出售事项于2014年12月30日订立之协议为融创中国单方自行安排,且并未取得所需批准和同意,而宣称就声称出售事项取得本公司及绿城投资管理之批准是无事实根据。故董事会坚决反驳有任何有关声称出售事项之合法具约束力协议的存在,且谨此明确否认融创公告中的声称。本公司已于2014年12月30日(即声称出售事项之协议宣称的订立日期)向融创中国发出本公司中国律师的律师函,说明董事会尚未批准声称出售事项,以及融创中国有必要配合本公司就声称出售事项展开调研。

  本公司正就融创中国所作出的无事实根据宣称及单方面行动寻求有关的法律意见。本公司谨此强调,本公司无法接受融创中国于未取得所需批准及同意前所作出的无事实根据宣称及单方面行动。同时,本公司保留其最大程度的所有权利。

  本公司将于适当时候,对声称出售事项作出进一步公告。应本公司要求,本公司股份及其他证券(证券代号:05902、85922、05969及06015)自2015年1月2日上午九时正起已于联交所暂停买卖,以待刊发本公告。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自2015年1月5日上午九时正起恢复于联交所买卖。

  股东及其他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的股份及其他证券时务须审慎行事。

  承董事会命

  绿城中国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宋卫平

  中国,杭州

  2015年1月5日

  于本公告日期,董事会包括五名执行董事宋卫平先生、寿柏年先生、罗钊明先生、郭佳峰先生及曹舟南先生;两名非执行董事吴天海先生及徐耀祥先生;以及四名独立非执行董事贾生华先生、柯焕章先生、史习平先生及许云辉先生。

审校:劳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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