旭辉控股集团:关连交易

来源: [观点网]      时间: 2014-12-31 11:32

出售该等物业的代价乃经双方按公平原则并参考本集团向独立第三方出售位于相关物业所在地的可资比较单位的平均售价后厘定。

出售该等物业的代价乃经双方按公平原则并参考本集团向独立第三方出售位于相关物业所在地的可资比较单位的平均售价后厘定。

  于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本公司若干附属公司签订合同以出售下列本集团发展的物业,其构成本集团的关连交易:

  (1)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上海旭柏(作为卖方)与林峰先生(作为买方)订立上海旭辉·识庐买卖合同一号,买卖上海旭辉·识庐物业一号的代价为人民币22,000,000元;

  (2)上海旭柏(作为卖方)与上海建浦(作为买方)订立上海旭辉·识庐买卖合同二号,买卖上海旭辉·识庐物业二号的代价为人民币6,044,940元;及

  (3)本公司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上海海际(作为卖方)与曾亦容女士订立上海旭辉·海上国际买卖合同,买卖上海旭辉·海上国际物业的代价为人民币5,995,094元;

  由于林峰先生为本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控股股东,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彼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上海建浦由林中先生、林伟先生及林峰先生分别拥有60%、30%及10%权益。林中先生、林伟先生及林峰先生为兄弟,而彼等均为本公司的执行董事及控股股东。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上海建浦为林中先生、林伟先生及林峰先生的联系人士及本公司的关连人士。此外,曾亦容女士为林中先生的配偶,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彼为林中先生的联系人士及本公司的关连人士。因此,根据上市规则,买卖合同构成本公司的关连交易。

  由于出售该等物业的若干适用百分比率以综合基准计算高于0.1%但低于5%,故出售该等物业仅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76(2)条项下申报及公布的规定,惟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旭辉控股集团:关连交易

审校:劳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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