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鹰商贸集团 须予披露的交易
来源: [观点网] 时间: 2014-12-29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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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代价12.86亿购入目标公司的51%股权,目标公司拥有物业项目,物业项目名为“东方之门”。
以代价12.86亿购入目标公司的51%股权,目标公司拥有物业项目,物业项目名为“东方之门”。
于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金鹰(中国)与卖方及卖方担保人订立协议,据此,金鹰(中国)将以代价人民币1,286.0百万元(相等于约1,626.2百万港元)购入目标公司的51%股权。
目标公司拥有物业项目,物业项目名为“东方之门”,是一个世界级品质的城市地标和大型商业综合体物业开发项目,位于中国江苏省苏州市区的地理中心,新加坡工业园区中央商务区和苏州中心项目的核心位置,毗邻金鸡湖西侧。
由于就收购事项的上市规则第14.07条所载的适用比率超过5%但低于25%,故收购事项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的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章下申报及公告规定,惟获豁免股东批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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