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光地产:须予披露关连交易委托贷款协议

来源: [观点网]      时间: 2014-12-24 09:37

深圳金骏、平安大华及贷款银行于2014年12月23日订立委托贷款协议,平安大华(作为贷方)同意经由贷款银行(作为贷款代理人)借予深圳金骏(作为借方)本金额人民币800百万元的委托贷款。

深圳金骏、平安大华及贷款银行于2014年12月23日订立委托贷款协议,平安大华(作为贷方)同意经由贷款银行(作为贷款代理人)借予深圳金骏(作为借方)本金额人民币800百万元的委托贷款。

  委托贷款协议

  董事会谨此宣布,深圳金骏、平安大华及贷款银行于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订立委托贷款协议,平安大华(作为贷方)同意经由贷款银行(作为贷款代理人)借予深圳金骏(作为借方)本金额人民币800百万元(约相当于1,013百万港元)的委托贷款。

  相关的上市规则

  由于委托贷款的相关百分比率高于5%但低于25%,故订立委托贷款协议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属于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的申报及公布规定。

  注资协议完成后,深圳金骏将由深圳龙光房地产及平安大华分别持有51%及49%权益,因此成为本公司非全资附属公司,而平安大华将成为持有深圳金骏49%权益的主要股东。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平安大华成为本公司附属公司层面的关连人士。故此,深圳金骏、平安大华及贷款银行订立委托贷款协议属于本公司的关连交易。董事(包括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确认委托贷款协议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与股东的整体利益,因此该等交易仅须遵守申报、公布及年度审阅规定,且根据上市规则第14A.101条豁免遵守通函、独立财务意见及股东批准的规定。

  龙光地产:须予披露关连交易委托贷款协议

审校:刘满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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