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发展控股:须予披露交易-购买目标资产

来源: [观点网]      时间: 2014-12-21 17:04

于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转让方与受让方订立该商品房预售合同,据此,受让方已有条件同意购买而转让方已有条件同意转让其名下持有之目标资产,代价为62,319.78万元人民币。

于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转让方与受让方订立该商品房预售合同,据此,受让方已有条件同意购买而转让方已有条件同意转让其名下持有之目标资产,代价为62,319.78万元人民币。

  董事会欣然宣布,于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转让方与受让方订立该商品房预售合同,据此,受让方已有条件同意购买而转让方已有条件同意转让其名下持有之目标资产,代价为62,319.78万元人民币。

  由于该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最高适用比率超过5%但低于25%,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购买目标资产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之公告规定但获豁免遵守股东批准之规定。

  新城发展控股:须予披露交易-购买目标资产

审校:刘满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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