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鸿基地产:公告

来源: [观点网]      时间: 2014-12-21 17:01

他自二○一二年七月十三日起出任为郭炳江先生之替代董事,直至郭炳江先生辞任为止。继他获委任为本公司执行董事后,郭基辉先生即成为本公司执行委员会成员。

他自二○一二年七月十三日起出任为郭炳江先生之替代董事,直至郭炳江先生辞任为止。继他获委任为本公司执行董事后,郭基辉先生即成为本公司执行委员会成员。

  本公告乃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之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及上市规则第13.09条发出。

  新鸿基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本公司”)分别于二○一二年七月十三日、二○一三年三月八日及二○一四年二月十三日发出公告,提述有关本公司若干董事因涉嫌触犯普通法串谋触犯公职人员行为失当,及/或防止贿赂条例,及/或提供虚假资料违反盗窃罪条例而被检控。

  本公司分别接获本公司联席主席兼董事总经理郭炳江先生(“郭炳江先生”)及郭炳联先生(“郭炳联先生”),以及本公司执行董事陈钜源先生(“陈钜源先生”)通知,经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原讼法庭进行审讯后,陪审团于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下列裁定:-

  (1)郭炳江先生因触犯普通法串谋触犯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的一项控罪而被裁定罪名成立,及就涉嫌触犯普通法串谋触犯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的一项控罪及防止贿赂条例的一项控罪获裁定无罪。他将就判罪提出上诉;

  (2)郭炳联先生就涉嫌触犯普通法串谋触犯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的两项控罪、防止贿赂条例的一项控罪及提供虚假资料违反盗窃罪条例的一项控罪全部获裁定无罪;及

  (3)陈钜源先生因触犯普通法串谋触犯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的一项控罪及防止贿赂条例的一项控罪而被裁定罪名成立。他将就判罪提出上诉。

  随着上述之事项,郭炳江先生已辞任本公司主席兼董事总经理以及执行董事,即时生效。陈钜源先生亦已辞任本公司执行董事,即时生效。继上述的辞任后,郭基辉先生(“郭基辉先生”)已终止出任为郭炳江先生之替代董事。

  本公司认为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的日常业务及运作没有及将不会受以上提及的事项影响。本公司执行委员会会如常继续负责本集团之日常管理及运作。

  委任执行董事

  于本公司今天召开的董事局会议上(“会议”),董事局一致同意通过委任郭基辉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自会议结束起生效(“有关委任”)。

  郭基辉先生,现年31岁,持有美国史丹福大学管理科学及工程学士学位以及哈佛商学院之工商管理硕士学位。他于二○○八年十一月加入本集团,之前曾于一间国际投资银行工作,拥有丰富企业融资经验。在他获委任为本公司执行董事前,他曾出任负责本集团于香港及珠江三角洲地区若干主要住宅及商业项目的项目总监。自二○一三年四月起,他更全权负责集团华南地区之地产业务。

  此外,他自二○一二年七月十三日起出任为郭炳江先生之替代董事,直至郭炳江先生辞任为止。继他获委任为本公司执行董事后,郭基辉先生即成为本公司执行委员会成员。

  此外,郭基辉先生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广东省委员会委员、中华海外联谊会理事及香港青年联会名誉副主席。

  郭基辉先生是郭炳江先生之儿子,以及郭炳联先生之侄儿。他也是邝肖卿女士及已故公司创办人郭得胜先生之孙儿。邝肖卿女士则是邝准先生之胞姊及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述本公司之主要股东。郭基辉先生是郭炳联先生之替代董事郭颢澧先生(“郭颢澧先生”)之堂兄。

  郭基辉先生每年可获港币三十万元作为出任本公司执行董事之董事袍金,以及其他预计酬金约每年港币二百一十八万元。

  于本公告所载之日,郭基辉先生作为若干酌情信托之受益人,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而言,他被视为在本公司拥有610,929,378股股份及8,818,369份认股权证的权益。该等股份及认股权证中,(i)有126,953,415股股份与郭颢澧先生被视为拥有的权益属相同权益,并重复计算为他们之权益;及(ii)有48,756,223股股份与郭炳联先生及郭颢澧先生均被视为拥有的权益属相同权益,并重复计算为他们之权益。郭基辉先生亦拥有可认购32,000股本公司股份的购股权的个人权益。

  除上文所披露外,于本公告所载之日,郭基辉先生并无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有任何关系,以及在过去三年概无在任何其他公众公司(其证券于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上市)担任任何董事职务。

  郭基辉先生并无与本公司订立任何服务合约。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他的任期将直至本公司下届股东大会为止,届时将符合资格膺选连任;之后,他须根据章程细则于本公司之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值告退并膺选连任。董事之袍金乃由董事局建议并由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批准,而其他酬金则根据章程细则所授予董事局之权力及参考董事在时间、努力及成绩所作贡献而作出审订。

  除上文所披露外,概无任何其他与有关委任有关并需要本公司证券持有人知悉的事宜,亦无任何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之规定作出披露。

  恢复证券买卖

  应本公司之要求,本公司之股份(股份代号:16)和认股权证(认股权证代号:1441)以及由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发行并由本公司担保的债务证券(股份代号:6027、4589、4534、4527、4328及1514)(统称“证券”)已于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下午二时四十五分起于联交所短暂停止买卖,并已申请由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时起恢复证券买卖。

承董事局命

公司秘书 

容上达  

  香港,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审校:刘满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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