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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城亚洲天津天潇土地裁定首誉退款7.33亿

来源: [ 观点网 ]      时间: 14-12-18 22:46

首誉将承接锐振在协议及补充协议项下全部权利和义务(其中包括转让由锐振持有的天津天潇全部股权予首誉)。

  观点网讯:华侨城(亚洲)控股有限公司12月18日晚间公告称,就天津天潇项目的事宜,土地卖方天津津滨发展就协议所产生的纠纷提交仲裁申请的进展情况。

  公告称,仲裁裁决当中确认了锐振(华侨城全资附属)、卖方及首誉光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订立的协议的合法有效性。首誉将承接锐振在协议及补充协议项下全部权利和义务(其中包括转让由锐振持有的天津天潇全部股权予首誉)。

  同时,首誉需向锐振支付补偿款3.36亿元补偿款;首誉需向锐振返还已由锐振向卖方支付的对价部分;及已由天津天潇根据协议及补充协议向卖方及其相关公司偿还的债务部分,共计7.33亿元退款。

  此外,各方因仲裁的支出(包括法律费用)均由其各自承担;于三方协议生效当天起计两个工作天内,锐振、卖方及首誉需设立一个由各方共同控制的银行账户,首誉需于共同账户设立当天起计三个工作天内将(其中包括)该补偿款及退款存入至共同账户。

  据悉,早在去年9月17日,华侨城亚洲业已公告称,由于卖方一直无法交付天津天潇项目土地,华侨城亚洲已通知卖方并暂缓支付协议项下应由其支付予卖方的余下款项。

  但由于卖方尚未交付土地,未按协议完成土地规划指标的调整。卖方亦未向该集团作出任何赔偿,包括于2013年8月30日或之前支付协议所载有关土地规划指标调整的赔偿款。

  后于今年2月13日,天津津滨发展就协议所产生的纠纷提交仲裁申请。彼时,天津津滨发展要求,裁决锐振无权以协议规定的赔偿款及违约金抵销锐振应付卖方的剩余款项,及锐振应承担仲裁申请的仲裁费用。

  华侨城亚洲表示,卖方未能交付该土地及未根据协议完成该土地规划指标的调整已构成卖方违约,卖方应就上述违约行为承担相应责任,而集团有权行使抵销权。集团将尽快就该申索提交答辩及向卖方提出反申索。

  彼时,集团认为其具有合理抗辩申索的理由并会提出实质性反申索。由于赔偿款及违约金高于可供抵扣的剩余款项,集团将向卖方提出额外赔偿。基于对纠纷的了解及拟对卖方提出的反申索,董事会认为仲裁申请不太可能对集团的财务状况造成重大影响。

发稿:何缘审校:刘满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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