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光控股:购买位于广州之该等物业及终止四月谅解备忘录

来源: [观点网]      时间: 2014-12-18 10:21

根据认购书,买方有条件同意购买及卖方有条件同意出售该等物业。代价为人民币1,106,820,000元(相当于约1,403,881,000港元),将以现金结算。

根据认购书,买方有条件同意购买及卖方有条件同意出售该等物业。代价为人民币1,106,820,000元(相当于约1,403,881,000港元),将以现金结算。

  兹提述本公司于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三日、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二零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二零一四年四月二日及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所发出之公告,内容有关本公司建议收购该权利。

  认购书

  董事会欣然宣布,于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交易时段后),买方(本公司之一间全资附属公司)与卖方就收购事项订立认购书。根据认购书,买方有条件同意购买及卖方有条件同意出售该等物业。代价为人民币1,106,820,000元(相当于约1,403,881,000港元),将以现金结算。

  上市规则之涵义

  根据上市规则,由于收购事项之相关百分比率超过5%但不足25%,故收购事项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章之通知及公告之规定。

  该等物业为董事会主席朱庆先生收购之被收购权利相关权益之部分。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收购事项亦构成本公司之关连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之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本公司已成立独立董事委员会(由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以就认购书之条款及据此拟进行之交易向独立股东提供意见。本公司将委任独立财务顾问,以就此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提供意见。

  一份载有(当中包括)(i)认购书及据此拟进行之交易之详情;(ii)独立财务顾问函件,当中载有其致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之意见;(iii)独立董事委员会之推荐意见;(iv)有关该等物业之进一步资料;(v)根据上市规则须予披露之其他资料;及(vi)股东特别大会通告之通函预期将于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二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原因是需要更多时间编制当中所载之资料。

  终止四月谅解备忘录

  于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交易时段后),四月谅解备忘录之订约方订立终止协议,以终止四月谅解备忘录。根据终止协议,融德应于终止协议后三个营业日内向本公司退还四月谅解备忘录订金。

  珠光控股:购买位于广州之该等物业及终止四月谅解备忘录

发稿:珠光控股审校:杨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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