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城亚洲须予披露交易:收购物业

来源: [观点网]      时间: 2014-12-15 09:55

根据买卖订购合约,卖方已同意出售及买方已同意购买物业,购买价为289,185,600港元。

根据买卖订购合约,卖方已同意出售及买方已同意购买物业,购买价为289,185,600港元。

  董事会欣然宣布,于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买方(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卖方就买卖物业订立买卖订购合约。根据买卖订购合约,卖方已同意出售及买方已同意购买物业,购买价为289,185,600港元。

  由于有关收购事项之一个或多个适用百分比率高于5%但低于25%,收购事项构成本公司一项须予披露交易,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章项下之公告规定,惟获豁免遵守股东批准之规定。

  买卖事项

  根据买卖订购合约,卖方将向买方出售物业。卖方与买方将于买卖订购合约日期起计七天内,就买卖物业签订一份正式协议。该正式协议将载列买卖订购合约所载之条款及条件,以及卖方与买方相互议定之任何其他条款。

  购买价

  物业的购买价为289,185,600港元,须由买方按以下方式以现金支付予卖方:(i)于签订买卖订购合约时,买方已向卖方支付28,918,560港元,作为首期按金及所述购买价之部份付款;及(ii)于完成日期或之前,买方将向卖方支付所述购买价之余下结余260,267,040港元。

  完成

  买卖物业将于完成日期或之前完成。

  有关物业之资料

  物业位处香港九龙观塘海滨道181号OneHarbourSquare26楼1、2及3号单位(“单位”)和地面及1楼的七个停车位。单位的总实用面积约为13,512平方尺。

  进行收购事项之理由

  经考虑本集团的发展需要、以本集团的自有物业取替其于香港租赁的办公室所带来的益处以及物业的发展潜力,董事认为收购事项乃本集团的投资良机。董事会认为,买卖订购合约乃经公平磋商后厘定,而收购事项乃按正常商业条款订立,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

  华侨城亚洲须予披露交易:收购物业

发稿:华侨城亚洲审校:杨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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