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兆业:董事会成员变更

来源: [观点网]      时间: 2014-12-11 17:13

郭英成先生已辞任本公司执行董事、董事会主席、本公司提名委员会主席、本公司薪酬委员会成员及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3.05条及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第16部代表本公司接受法律程序文件与通知的本公司授权代表。

郭英成先生已辞任本公司执行董事、董事会主席、本公司提名委员会主席、本公司薪酬委员会成员及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3.05条及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第16部代表本公司接受法律程序文件与通知的本公司授权代表。

  执行董事、董事会主席、提名委员会主席、薪酬委员会成员及本公司授权代表辞任

  佳兆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宣布,郭英成先生已辞任本公司执行董事(“董事”)、董事会主席、本公司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主席、本公司薪酬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成员及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3.05条及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第16部(“公司条例”)代表本公司接受法律程序文件与通知的本公司授权代表,该辞任将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生效。郭英成先生因健康理由而请辞。

  郭英成先生已确认与董事会并无意见分歧,亦无有关彼辞任之事宜须提呈本公司股东注意。董事会藉此机会诚挚感谢郭英成先生,对彼于任职期间为本公司作出的贡献致以最崇高的敬意。

  非执行董事调任

  董事会进一步宣布,郭英智先生已调任为非执行董事,该调任将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生效。郭英智先生因希望投放更多时间追求个人事业发展而调任。

  委任执行董事及董事会联席主席

  董事会欣然宣布,(a)叶列理先生(“叶先生”)已获委任为执行董事,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起生效,及获委任为董事会联席主席,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生效;及(b)雷富贵先生(“雷先生”)获委任为执行董事,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起生效。本公司相信彼等将为本公司带来宝贵的知识及资源,并欢迎彼等加入董事会。

  叶先生

  叶先生,50岁,于一九八五年七月获广东工业大学工业管理工程学士学位,于二零零八年八月获中山大学EMBA硕士学位。自二零一四年十月起,叶先生加入深圳市前海富德能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为生命人寿的联系人),现任该公司总裁。彼现担任深圳市富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富德”,为生命人寿的主要股东)副总裁。叶先生于过去三年概无于任何在香港或海外之其他上市公司担任任何董事职务。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叶先生并无担任本公司任何职务,且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层、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概无任何关系。于本公告日期,叶先生概无于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界定之本公司股份或相关股份中拥有任何权益。

  根据彼与本公司订立之服务协议,叶先生之任期为三年,根据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须于本公司之股东周年大会轮席退任及膺选连任。彼有权享有董事年度袍金2,000,000港元,有关袍金乃经参考彼于本公司之职责及本公司之薪酬政策而厘定。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概无其他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13.51(2)(v)条任何规定作出披露,亦无其他有关上述董事及董事会联席主席委任而须提呈本公司股东注意之事宜。

  雷先生

  雷先生,47岁,于一九九六年七月获中南财经大学政治经济学硕士学位。自二零一四年六月起,雷先生加入深圳富德,现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及副总裁。在加入深圳富德前,雷先生自二零零八年七月至二零一一年七月担任生命人寿实业投资部兼物业管理部总经理。自二零一一年七月至二零一四年五月,雷先生亦担任生命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雷先生于过去三年概无于任何在香港或海外之其他上市公司担任任何董事职务。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雷先生并无担任本公司任何职务,且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层、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概无任何关系。于本公告日期,雷先生概无于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界定之本公司股份或相关股份中拥有任何权益。根据彼与本公司订立之服务协议,雷先生之任期为三年,根据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须于本公司之股东周年大会轮席退任及膺选连任。彼有权享有董事年度袍金1,500,000港元,有关袍金乃经参考彼于本公司之职责及本公司之薪酬政策而厘定。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概无其他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13.51(2)(v)条任何规定作出披露,亦无其他有关上述董事委任而须提呈本公司股东注意之事宜。

  委任董事会联席主席、提名委员会主席及薪酬委员会成员

  于郭英成先生辞任执行董事、董事会主席、提名委员会主席及薪酬委员会成员后,董事会欣然宣布,执行董事孙越南先生已获委任为董事会联席主席、提名委员会主席及薪酬委员会成员,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委任本公司授权代表

  于郭英成先生辞任本公司授权代表后,董事会欣然宣布,执行董事谭礼宁博士已就上市规则第3.05条及根据公司条例第16部代表本公司接收法律程序文件与通知,获委任为本公司授权代表,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未能符合上市规则第3.10A条之规定

  根据上市规则第3.10A条,上市发行人之独立非执行董事须占该上市发行人的董事会成员人数至少三分之一。叶先生及雷先生于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获委任为执行董事后,董事会成员人数为十一人,包括七位执行董事、一位非执行董事及三位独立非执行董事。由于该等变动,独立非执行董事人数将跌至少于上市规则第3.10A条规定之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一。现时本公司经作出合理努力后仍未能物色适合担任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候选人。本公司会采取适当措施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符合上市规则第3.10A条,并于适时作出进一步公告。

审校:武瑾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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