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城镇:须披露及关连交易出售无锡项目

来源: [观点网]      时间: 2014-12-03 12:15

于2014年12月2日,卖方(一家由本公司全资持有的附属公司)及买方订立了本协议。根据本协议,卖方有条件地同意出售或促成出售、买方同意有条件地购买或促成购买无锡项目集团。

于2014年12月2日,卖方(一家由本公司全资持有的附属公司)及买方订立了本协议。根据本协议,卖方有条件地同意出售或促成出售、买方同意有条件地购买或促成购买无锡项目集团。

  出售交易

  董事会欣然宣布,在获得上置控股的同意下,于2014年12月2日,卖方(一家由本公司全资持有的附属公司)及买方订立了本协议。根据本协议,卖方有条件地同意出售或促成出售、买方同意有条件地购买或促成购买无锡项目集团。

  上市规则下的涵义

  由于若干适用的测试比率(按香港上市规则定义)超过5%但少于25%,非上置控股剥离资产的出售事项构成本公司的须披露交易并须遵守香港上市规则第14章下就申报及公告之规定。由于买方的关联公司为无锡鸿山开发及无锡绿化环保的重大股东,其对于本公司而言为附属公司层面的关连人士。然而,本出售交易为卖方及买方仅在附属公司层面的关连交易。基于(i)董事已同意本协议及据之拟进行的交易;及(ii)独立非执行董事确认本协议的条款乃公平公正、属正常商业条款及符合本公司及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本出售交易按香港上市规则14A.101条可豁免就通函、独立财务顾问及公司股东批准的规定。

  根据新加坡上市手册第1006条要求之基础计算的相对比例,出售交易于新加坡上市手册第1010条下构成须披露交易,以及可能构成重大交易。

  为释疑义,上置控股就出售交易所出具之同意于新加坡上市手册第9章下并不构成利益人士交易。

  恢复股份交易

  在本公司的要求下,本公司于2014年12月1日早上9时起暂停在香港交易所及新加坡交易所的股票交易以待本公告的刊发。本公司拟向香港交易所及新加坡交易所申请于2014年12月3日早上9时起,本公司股份在香港交易所及新加坡交易所分别恢复交易。

审校:刘满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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