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虹商场: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来源: [观点网]      时间: 2014-12-01 11:24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进行一审判决【(2011)常民初字第47号】,具体如下:1、确认双方租赁合同解除;2、丰联公司退还常州天虹履约保证金183万元,并赔偿常州天虹800万元;3、常州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丰联公司的反诉请求。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进行一审判决【(2011)常民初字第47号】,具体如下:1、确认双方租赁合同解除;2、丰联公司退还常州天虹履约保证金183万元,并赔偿常州天虹800万元;3、常州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丰联公司的反诉请求。

  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根据《公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常州天虹商场有限公司(下称“常州天虹”、“原告”)与溧阳丰联置业有限公司(下称“丰联公司”、“被告”)于2010年1月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丰联公司将位于江苏溧阳市西大街与平陵路交汇处平陵广场地上一层至地上五层共计24,000平方米出组给常州天虹开设经营百货商场及相关配套的商业项目,租期20年。由于丰联公司未能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对常州天虹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及损失。2011年11月2日,常州天虹停止营业并通知了丰联公司依法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之后,常州天虹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丰联公司,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原被告间《江苏溧阳平陵广场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判令被告向原告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判令被告按照租赁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8日受理了常州天虹的起诉。丰联公司于2011年12月19日提起反诉,请求常州天虹赔偿损失,确认常州天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行为无效,确认《房屋租赁合同》终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进行一审判决【(2011)常民初字第47号】,具体如下:

  1、确认双方租赁合同解除;

  2、丰联公司退还常州天虹履约保证金183万元,并赔偿常州天虹800万元;

  3、常州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丰联公司的反诉请求。

  宣判后,常州天虹、丰联公司均不服判决结果,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于2013年12月31日开庭。

  以上内容详见公司2011年11月25日、2013年8月8日刊登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天虹商场诉讼事项公告》(2011-062)、《天虹商场诉讼事项进展公告》(2013-038)及历次定期报告。

  二、诉讼事项判决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苏民终字第0286号】,对上述案件的终审判决如下:

  1、撤销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常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

  2、确认《江苏溧阳平陵广场房屋租赁合同》自2011年11月24日起终止;

  3、丰联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常州天虹履约保证金1830000元;

  4、丰联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常州天虹13855959元;

  5、常州天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丰联公司8784000元;

  6、驳回常州天虹的其他诉讼请求;

  7、驳回丰联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本诉部分受理费360100元,由常州天虹负担271370元,丰联公司负担88730元。反诉部分受理费55962元,由丰联公司负担23236元,常州天虹负担32726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477003元,由常州天虹负担290126元,由丰联公司负担18687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案件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审校:刘满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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