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名城: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来源: [观点网]      时间: 2014-11-19 18:06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情况下,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50,000万元(含50,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12个月之内。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情况下,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50,000万元(含50,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12个月之内。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优化财务指标,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情况下,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50,000万元(含50,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12个月之内。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428号)核准,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7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了500,000,000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发行数量500,000,000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6.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000,000,000.00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40,030,000.0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59,970,000.00元。2014年9月25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14]11358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及作为项目实施主体的控股子公司名城地产(永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城永泰”)和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于2014年9月30日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广达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金融街支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鼓楼支行签订了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2013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本次非公开发行所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向以下项目:

  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情况下,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150,000万元(含150,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批准该议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详见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香港文汇报及WWW.SSE.COM.CN刊登的公司2014-051号临时公告)

  除上述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外,至目前,公司剩余募集资金全部存储在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公司、名城永泰已开设的募集资金存储专户内。

  四、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优化财务指标,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情况下,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50,000万元(含50,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批准该议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要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公司承诺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规定,规范使用该部分资金。

  本次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不影响募集资金计划的正常进行,不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交易,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因投资建设需要使用该部分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公司将及时归还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该部分募集资金,确保不影响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

  五、董事会审议程序以及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2014年11月18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的议案》,一致同意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会议审议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六、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的专项意见说明

  1、独立董事对上述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的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具体如下:

  (1)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的事项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相关程序合法、合规。

  (2)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情况下,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有利于解决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优化财务指标,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3)公司承诺若募集资金项目因投资建设需要使用该部分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将及时归还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该部分募集资金,以确保项目实施进度,不会影响原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实施。

  (4)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情况下,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12个月之内。

  2、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的议案》。

  全体监事认为:公司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能够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投向,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的要求,同意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3、保荐机构国金证券出具了核查意见,经核查认为:

  大名城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该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有利于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升公司的经营效益,符合全体股东利益。

  基于以上意见,保荐机构认为大名城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是合理、合规和必要的,保荐机构同意大名城上述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七、上网公告文件《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八、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董事会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监事会决议

  3、独立董事意见

  2014年11月19日

审校:武瑾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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