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景泰富:附带特定履约契诺之融资协议

来源: [观点网]      时间: 2014-11-19 17:00

于2014年11月18日,合景泰富地产控股有限公司寄本公司若干附属公司与原贷款人就有关2,003,750,000港元的可转让定期贷款融资及1,000,000,000港元的超额贷款权订立融资协议,当中包括向本公司控股股东施加特定履约责任之条款。

于2014年11月18日,合景泰富地产控股有限公司寄本公司若干附属公司与原贷款人就有关2,003,750,000港元的可转让定期贷款融资及1,000,000,000港元的超额贷款权订立融资协议,当中包括向本公司控股股东施加特定履约责任之条款。

  本公告乃根据上市规则第13.18条作出。

  于2014年11月18日,本公司(作为借款人)及本公司若干附属公司(作为原担保人)与(其中包括)原贷款人就有关2,003,750,000港元的可转让定期贷款融资及1,000,000,000港元的超额贷款权订立融资协议,当中包括向本公司控股股东施加特定履约责任之条款。

  本公告乃由合景泰富地产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18条作出。

  于2014年11月18日,本公司(作为借款人)及本公司若干附属公司(作为原担保人)与(其中包括)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香港上海滙丰银行有限公司、东亚银行有限公司、恒生银行有限公司及GoldmanSachsLendingPartnersLLC(作为原贷款人)(“原贷款人”),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香港上海滙丰银行有限公司、东亚银行有限公司、恒生银行有限公司及高盛(亚洲)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安排行及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作为代理人)(“代理人”)订立融资协议(“融资协议”),据此,原贷款人已同意向借款人提供2,003,750,000港元的可转让定期贷款融资及1,000,000,000港元的超额贷款权(“贷款”),期限自融资协议日期起计36个月。借款人根据融资协议将取得之贷款将用于再融资其现有债务。

  特定履约责任

  根据融资协议条款,(其中包括)本公司已承诺促使孔健岷先生(即本公司控股股东)于任何时间:(i)实益拥有不少于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投票权及控制权的35%;(ii)为本公司的单一最大股东;及(iii)为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主席。

  未能遵守上述任何承诺将构成融资协议项下的违约事件(定义见融资协议)。倘发生持续违约事件,则代理人在大多数贷款人(定义见融资协议)指示下应当及将向本公司发出通知:要求(a)(i)撤销承诺(定义见融资协议)(并削减至零),而该等承诺将遭即时撤销(并削减至零);或(ii)撤销任何承诺的任何部份(并相应削减该承诺),而相关部份将遭即时撤销(而相关承诺将遭即时相应削减);及╱或(b)宣告融资文件(定义见融资协议)项下之全部或部份贷款连同应计利息及其他全部应计或未清偿款项即时到期且须予偿还,而该等款项将告即时到期且须予偿还;及╱或(c)宣告全部或部份贷款须应要求偿还,而该等贷款将按大多数贷款人(定义见融资协议)的指示而应代理人要求即时偿还;及╱或(d)通知共同抵押代理人(定义见融资协议)有关发生违约事件及╱或指示共同抵押代理人(定义见融资协议),根据债权人相互协议(定义见融资协议)所载条款及条件强制行使以共同抵押文件(定义见融资协议)所设立的抵押权(定义见融资协议)。只要上市规则第13.18条所述责任产生情况仍存在,则本公司将继续根据上市规则第13.21条于各自其后的中期报告及年度报告内作出相关披露。

  香港,2014年11月18日

审校:武瑾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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