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美电器:重续持续关连交易
来源: [观点网] 时间: 2014-11-18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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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美电器及国美在线订立了(1)二零一五鹏润租赁协议,内容有关本集团继续使用鹏润大厦之若干物业;及(2)二零一五西坝河租赁协议,内容有关本集团继续使用西坝河物业。
租赁协议
于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国美电器及国美在线订立了(1)二零一五鹏润租赁协议,内容有关本集团继续使用鹏润大厦之若干物业;及(2)二零一五西坝河租赁协议,内容有关本集团继续使用西坝河物业。
由于鹏润大厦及西坝河物业之出租人均由控股股东及其联系人拥有,北京鹏润地产及北京国美均为上市规则项下之本公司之关连人士。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二零一五鹏润租赁协议及二零一五西坝河租赁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构成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
上市规则涵义
由于租赁协议项下之交易之各自适用之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全年合计预期将高于0.1%但低于5%,故该等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所载之申报及公告规定,惟按上市规则第14A.76(2)条所载可获豁免遵守有关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租赁协议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一年三月十八日、二零一二年一月六日、二零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六日及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之公告,内容有关本集团租赁位于鹏润大厦之若干物业及西坝河物业。由于该等租赁将于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到期,本集团已订立二零一五鹏润租赁协议及二零一五西坝河租赁协议以重续上述物业之租赁。
(1)二零一五鹏润租赁协议
(a)第一项鹏润协议
协议日期: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第一项鹏润协议之订约方:
(i)承租人:国美电器(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及
(ii)出租人:北京鹏润地产(一间由控股股东及其联系人拥有之房地产发展公司)。因此,北京鹏润地产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第一项鹏润协议项下之交易构成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
第一项鹏润协议之条款
根据第一项鹏润协议之条款,国美电器将向北京鹏润地产租赁若干位于鹏润大厦之办公室单位(总楼面面积约为21,680.59平方米)用作本集团于北京之办公室。第一项鹏润协议之期限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期一年。
根据第一项鹏润协议,应付月租金(包括管理费)为每平方米人民币300.00元(相等于约377.58港元),该租金乃经订约方参考北京之可比较物业之现行市场租金(经独立专业估值师编制之估值报告厘定)公平磋商后厘定。国美电器须根据第一项鹏润协议于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前支付保证金(相等于二个月之租金及管理费)予北京鹏润地产,以保证国美电器履行协议项下之责任。倘国美电器未能履行其于第一项鹏润协议项下之责任,则北京鹏润地产保留权利没收全部或部份保证金付款。第一笔包含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三个月期间之租金及管理费的款项须由国美电器于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前缴付予北京鹏润地产,其后国美电器将须按季度于相关季度的最后一个月之第二十五日前预付租金及管理费。
(b)第二项鹏润协议
协议日期: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第二项鹏润协议之订约方:
(i)承租人:国美电器(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及
(ii)出租人:北京鹏润地产(一间由控股股东及其联系人拥有之房地产发展公司)。因此,北京鹏润地产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第二项鹏润协议项下之交易构成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
第二项鹏润协议之条款
根据第二项鹏润协议之条款,国美电器将向北京鹏润地产租赁若干位于鹏润大厦地下2层之办公室单位(总楼面面积约为491.49平方米)用作本集团于北京之办公室。第二项鹏润协议之期限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期一年。
根据第二项鹏润协议,应付月租金(包括管理费)为每平方米人民币100.00元(相等于约125.86港元),该租金乃经订约方参考北京之可比较物业之现行市场租金(经独立专业估值师编制之估值报告厘定)公平磋商后厘定。尽管第一项鹏润协议、第二项鹏润协议及第三项鹏润协议项下之办公室单位均位于鹏润大厦内,第二项鹏润协议项下之每平方米租金远低于第一项鹏润协议及第三项鹏润协议之每平方米租金是由于第二项鹏润协议之地下单位位于鹏润大厦之地下2层。国美电器须根据第二项鹏润协议于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前支付保证金(相等于二个月之租金及管理费)予北京鹏润地产,以保证国美电器履行协议下之责任。倘国美电器未能履行其于第二项鹏润协议项下之责任,则北京鹏润地产保留权利没收全部或部份保证金付款。第一笔包含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三个月期间之租金及管理费的款项须由国美电器于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前缴付予北京鹏润地产,其后国美电器将须按季度于相关季度的最后一个月之第二十五日前预付租金及管理费。
(c)第三项鹏润协议
协议日期: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第三项鹏润协议之订约方:
(1)承租人:国美在线(本公司之非全资附属公司);及
(2)出租人:北京鹏润地产(一间由控股股东及其联系人拥有之房地产发展公司)。因此,北京鹏润地产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第三项鹏润协议项下之交易构成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
第三项鹏润协议之条款
根据第三项鹏润协议,国美在线将向北京鹏润地产租赁若干位于鹏润大厦之办公室单位(总楼面面积约为10,653.44平方米)用作本集团于北京之办公室。第三项鹏润协议之期限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期一年。
根据第三项鹏润协议,应付月租金(包括管理费)为每平方米人民币300.00元(相等于约377.58港元),该租金乃经订约方参考北京之可比较物业之现行市场租金(经独立专业估值师编制之估值报告厘定)公平磋商后厘定。国美在线须根据第三项鹏润协议于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前支付保证金(相等于二个月之租金及管理费)予北京鹏润地产,以保证国美在线履行协议项下之责任。倘国美在线未能履行其于第三项鹏润协议项下之责任,则北京鹏润地产保留权利没收全部或部份保证金付款。第一笔包含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三个月期间之租金及管理费的款项须由国美在线于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前缴付予北京鹏润地产,其后国美在线将须按季度于相关季度的最后一个月之第二十五日前预付租金及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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