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瑞控股:以每股供股股份3.51港元 按记录日期每持有100股股份 获发三股供股股份之 基准供股发行高达37,610,744股供股股份

来源: [观点网]      时间: 2014-11-17 17:09

景瑞控股有限公司以每股供股股份3.51港元按记录日期每持有100股股份获发三股供股股份之基准供股发行高达37,610,744股供股股份。

景瑞控股有限公司以每股供股股份3.51港元按记录日期每持有100股股份获发三股供股股份之基准供股发行高达37,610,744股供股股份。

  接纳截止时间为2014年12月1日下午四时正。接纳及缴付或转让供股股份的程序载于第21页至第31页。

  有关供股的包销协议规定,包销商有权于发生若干事件(包括不可抗力事件)后发出书面通知终止包销商的责任。该等事件载于第10页至第11页“终止包销协议”一节。

  股东应注意,现有股份由2014年11月7日起已按除权基准买卖。未缴股款供股股份将由2014年11月19日至2014年11月26日(包括首尾两天)买卖。倘于最后终止时限前,包销商终止包销协议或“供股的条件”一段载列供股的任何其他条件未能达成,则供股将不会进行。倘包销商终止或撤销包销协议,供股将不会进行。

  于达成全部供股条件当日(预期为2014年12月2日下午四时三十分)前进行的任何股份或未缴股款供股股份买卖,将因此承担供股不一定成为无条件及不一定进行的风险。任何股东或其他拟买卖股份人士,如对自身状况有任何疑问,建议谘询各自的专业顾问。

  2014年11月17日

  供股须待(其中包括)下文“供股条件”一段所载条件获达成或豁免,特别是包销协议并无根据其条款终止,方可作实。因此供股不一定进行,股东及公众人士买卖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

  自本供股章程日期起至供股全部条件获达成当日止期间之股份买卖以及买卖未缴股款供股股份须承担供股不一定成为无条件或不一定进行之风险。任何股东或其他拟买卖股份或未缴股款供股股份人士,建议就自身状况谘询本身之专业顾问。

  除本文件另有载列外,本供股章程所述供股并不涵盖登记地址位于除外司法权区之股东,或位处或居于该等司法权区之投资者。本供股章程并不构成或属于在有关提呈、邀请或招揽属违法的任何司法权区提呈或邀请出售或发行或招揽提呈收购未缴股款供股股份或缴足股款供股股份或承购任何未缴股款供股股份或缴足股款供股股份配额。未缴股款供股股份、缴足股款供股股份、本供股章程、暂定配额通知书及额外申请表格概不会根据香港以外任何司法权区证券法登记,而除根据本公司同意之任何适用例外情况外,未缴股款供股股份、缴足股款供股股份、本供股章程、暂定配额通知书及额外申请表格概不合资格根据香港外以任何司法权区任何相关证券法分派。因此,未缴股款供股股份及缴足股款供股股份于未有根据香港以外司法权区各自之证券法办理登记或符合资格,或未获豁免遵守该等司法权区适用规则之登记或合资格规定之情况下,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向香港以外任何司法权区或于其境内提呈、出售、抵押、承购、转售、放弃、转让或交付。

  登记地址位于香港以外任何司法权区之股东及位处或居住于该等司法权区之投资者,请参阅“董事会函件”内“不合资格股东”一段。

  英属处女群岛投资者注意事项

  本公司将不会向英属处女群岛的任何居民发出认购任何供股股份的邀请(不论直接或间接),但接获供股股份要约的英属处女群岛人士可于英属处女群岛境外按不违反接获要约所在司法权区法律的方式购买供股股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者注意事项

  倘股东居住于中国及╱或任何其他中国居民(包括个人及公司)希冀投资任何未缴股款供股股份或缴足股款供股股份,其有责任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本公司将不负责核实各股东及╱或居民的中国法律资格事宜,因此倘本公司因任何有关股东及╱或居民不遵守中国相关法律而蒙受任何损失及损害赔偿,则股东及╱或其他居民应负责对该等损失及损害赔偿给予本公司弥偿。

  倘本公司全权酌情认为向彼等发行未缴股款供股股份或缴足股款供股股份不符合中国相关法律,则本公司无责任向任何有关股东及╱或其他居民发行未缴股款供股股份或缴足股款供股股份。

  美国投资者注意事项

  本供股章程不得以电子或其他方式向美国以内的人士传阅、派发、转交、交付或转发,美国以内任何人士亦不得倚赖其作为任何投资决定的基础或作任何其他用途,惟下文所规定者除外。

  此等资料并不构成在美国购买或认购证券之任何要约或要约招揽之一部份。未缴股款供股股份及缴足股款供股股份并无亦不会根据美国证券法或美国任何州或其他司法权区之证券法律注册,亦不可在美国直接或间接发售、出售、质押、接纳、行使、转售、放弃、转让或交付,除非获得有关美国证券法注册规定的适用豁免,及符合美国任何州或其他司法权区之适用证券法律。未缴股款供股股份及缴足股款供股股份、供股章程、暂定配额通知书及额外申请表格未经美国证券及交易委员会、美国任何州之证券委员会或任何美国监管当局批准或不批准,任何上述有关当局亦并无通过或同意提呈未缴股款供股股份或缴足股款供股股份、暂定配额通知书及额外申请表格之可取之处或本供股章程之准确性或充足性。该等证券将不会在美国公开发售。

  在美国境外发售的供股股份正依据美国证券法S规例发售。正在美国境外发售及出售供股股份的各供股股份买家或认购人将被视作已声明及同意(其中包括)买家或认购人正在符合美国证券法S规例规定的离岸交易中购买供股股份。

  概无供股章程文件已获美国证券及交易委员会、美国任何州的证券委员会或任何美国监管当局批准或不批准,亦无任何前述机关通过或批注本次供股、供股章程文件、未缴股款供股股份、缴足股款供股股份、供股股份之实质内容或本供股章程之准确性或充足性。任何相反之陈述在美国均属刑事犯罪。

  此外,直至供股章程文件寄发日期40日后,由经纪╱证券经纪商(不论是否参与供股)在或向美国发售、出售或转让供股股份可能违反美国证券法之注册规定。

  前瞻性陈述

  除过去事实之陈述外,本供股章程内所有陈述均为前瞻性陈述。在若干情况下,前瞻性陈述可能通过“可能”、“可”、“或会”、“会”、“将会”、“预期”、“拟”、“估计”、“预计”、“相信”、“计划”、“寻求”、“继续”、“说明”、“预测”等词或类似陈述及其否定式。本供股章程内之前瞻性陈述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本集团业务策略、服务提供、市场地位、竞争、财务前景、业绩、流动资金状况及资金资源之陈述,以及本集团经营之有关行业及市场趋势、科技进步、财务及经济发展、法律及监管变动及其诠释与强制执行之陈述。

  本供股章程内之前瞻性陈述乃基于本公司管理层目前对未来事项之预期。管理层目前之预期反映有关本集团策略、经营、行业、信贷及其他金融市场之发展及贸易环境之多项假设。基于其性质,其存在已知及未知之风险及不明朗因素,以致实际结果及未来事项与前瞻性陈述所隐含或明示者有重大分别。倘若一项或多项该等风险或不明朗因素出现,或倘若前瞻性陈述之任何相关假设证实为不确,则本集团之实际业绩可能与前瞻性陈述所明示或隐含者有重大分别。本集团并不知悉或本集团目前认为不重大之其他风险,亦可能导致本供股章程所述事项及趋势不会出现,且财务表现的估计、说明及预测不会实现。

  有意投资者务请注意,前瞻性陈述仅就本供股章程刊发日期之情况而言。除适用法律规定外,本集团并不承担因新资讯、未来事项或其他事项而修订本供股章程内任何前瞻性陈述的任何责任,并明确表示不会承担有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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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校:武瑾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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