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蒙国际:须予披露交易-股份转让协议
来源: [观点网] 时间: 2014-11-12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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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完成后,磐业将由深圳水榭花都全资拥有。磐业将成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于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交易时段后,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深圳水榭花都与祥绍、利龙、太平洋生物及磐业订立股份转让协议,据此,(i)深圳水榭花都同意收购,而祥绍同意以祥绍代价人民币32,673,491.27元(相当于约41,168,599港元)出售祥绍股本权益;(ii)深圳水榭花都同意收购,而利龙同意以利龙代价人民币27,359,640.99元(相当于约34,473,147.65港元)出售利龙股本权益;及(iii)深圳水榭花都同意收购,而太平洋生物同意以太平洋生物代价人民币61,565,272.17元(相当于约77,572,242.93港元)出售太平洋生物股本权益。祥绍代价、利龙代价及太平洋生物代价之总额为人民币121,598,404.43元(相当于约153,213,989.58港元)。祥绍股本权益、利龙股本权益及太平洋生物股本权益之总额为磐业全部股本权益。
于完成后,磐业将由深圳水榭花都全资拥有。磐业将成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磐业为重建项目之唯一执行主体,负责重建项目之拆迁及重建。磐业与地块拥有人宝安旭联已就重建项目之拆迁及补偿订立拆迁及补偿协议(倘为第二份补充拆迁及补偿协议,则指将会订立)。根据拆迁及补偿协议,就宝安旭联现存拥有物业而言,磐业须向宝安旭联作出现金补偿,并提供重建物业用以替换现存物业。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磐业于完成后须继续履行其于拆迁及补偿协议项下之责任。深圳水榭花都将同意担保磐业于完成后履行其于拆迁及补偿协议项下之所有责任。重建项目之所有重建物业(根据拆迁及补偿协议向宝安旭联提供用以替换现存物业之物业除外)将发展作销售用途。
由于拆迁及补偿协议项下之交易属收益性质并于本公司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进行,故拆迁及补偿协议项下之交易并非上市规则第14.04(1)条项下之须予公布交易,且本公司毋须根据上市规则之规定进行披露。本公告所披露有关拆迁及补偿协议之资料仅供参考。
由于收购事项(包括股份转让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根据上市规则之相关百分比率超过5%但少于25%,故订立股份转让协议构成上市规则项下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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