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高地产:须予披露的交易-合作开发协议

来源: [观点网]      时间: 2014-11-12 10:05

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江西力高、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江西万和与国资置业就合作开发项目用地订立合作开发框架协议。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已由国资置业全资附属的目标公司于二零一四年三月五日通过公开拍卖成功竞得。

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江西力高、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江西万和与国资置业就合作开发项目用地订立合作开发框架协议。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已由国资置业全资附属的目标公司于二零一四年三月五日通过公开拍卖成功竞得。

  请参照本公司于二零一四年八月八日发布的关于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香港滨江,国资置业与另一位独立投资者达成的拟对目标公司进行增资扩股及土地合作开发的原协议的公告。

  香港滨江、国资置业与另一位独立投资者于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签署了对原协议的解除协议,据此,原协议已正式解除。同日,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江西力高、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江西万和与国资置业就合作开发项目用地订立合作开发框架协议。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已由国资置业全资附属的目标公司于二零一四年三月五日通过公开拍卖成功竞得。根据本合作协议,江西力高,江西万和与国资置业同意对目标公司进行增资扩股,并根据各自所持目标公司股权比例承担项目用地土地代价。增资扩股完成后,目标公司的注册资本将由原人民币1,000万元增加至人民币8,000万元,江西力高,江西万和与国资置业将分别持有目标公司25%,26%及49%的股权。本公司将间接持有目标公司51%股权及目标公司将成为本公司间接控制的附属公司。

  由于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所计算的一项或以上适用百分比超过5%但低于25%,依据本合作协议所进行的交易构成了本公司一项须予披露之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的申报及公告规定。

  力高地产:须予披露的交易-合作开发协议

审校:刘满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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