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隆地产:董事之调任
来源: [观点网] 时间: 2014-11-11 1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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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隆地产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局(“董事局”)谨此宣布,袁伟良先生已由本公司非执行董事调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于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日起生效。
恒隆地产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局(“董事局”)谨此宣布,袁伟良先生已由本公司非执行董事调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于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日起生效。
袁先生现年六十四岁,于二零一一年三月获委任为本公司非执行董事。彼于一九七八年加盟恒隆,于一九八六年出任本公司之执行董事,并于一九九二年获委任为本公司及恒隆集团有限公司(“恒隆集团”,为本公司之最终控股公司并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上市)之董事总经理,直至于二零一零年七月退休。袁先生毕业于英国曼彻斯特大学,为英格兰及威尔斯特许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
除上文所披露外,袁先生于过去三年并无担任任何其他上市公众公司的董事职务,亦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层、主要或控股股东概无任何关系。
于本公布日期,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界定,袁先生持有可认购本公司二千四百三十二万股股份之期权权益(占于本公布日期本公司之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零点五)。该等股份期权乃于袁先生退休前作为本公司雇员时及按照当其时本公司根据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十七章所设立之股份期权计划授出。袁先生并无与本公司订立于一年内倘终止则须作出赔偿(法定赔偿除外)之服务合约。根据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及上市规则所载之《企业管治守则》,袁先生最少每三年一次于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值告退并将接受本公司之股东遴选连任。彼可从本公司收取董事袍金每年港币六十五万元(金额仍需经董事局根据本公司之股东于股东周年大会所授予之权力不时审订)。袍金乃按照彼服务于董事局之职责及责任而厘定。
除于紧接调任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前担任非执行董事一职外,袁先生确认已符合上市规则第3.13条有关评估独立性之所有因素。袁先生自退任为董事总经理后起计已经过逾四年之冷却期,以及彼自委任为非执行董事后并未在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持有任何行政或管理职务。此外,除履行非执行董事职责外,袁先生与本公司或恒隆集团并未有任何业务联系。董事局已就袁先生之独立性进行检视并将每年进行评估。本公司认为袁先生符合上市规则独立准则的规定。
除上文所披露外,并无其他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条规定须予披露之资料,亦不知悉有任何关于袁先生之调任事宜须提请本公司股东注意。
承董事局命
公司秘书
蔡碧林
香港,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于本公布日期,本公司之董事局包括以下董事:
执行董事:陈启宗先生、陈南禄先生及何孝昌先生
非执行董事:陈嘉正博士
独立非执行董事:殷尚贤先生、夏佳理先生、郑汉钧博士、陈乐怡女士、廖柏伟教授、何潮辉先生及袁伟良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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