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洲控股:关于为子公司成都深长城提供担保的公告

来源: [观点网]      时间: 2014-11-10 11:51

因收购成都市银河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需要,公司全资子公司成都深长城地产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6日与万载县银河湾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附生效条件的关于成都公司购买成都银河湾的99%的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

因收购成都市银河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需要,公司全资子公司成都深长城地产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6日与万载县银河湾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附生效条件的关于成都公司购买成都银河湾的99%的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

  一、担保情况概述

  因收购成都市银河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银河湾”)需要,公司全资子公司成都深长城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公司”)于2014年11月6日与万载县银河湾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载银河湾”)签订了附生效条件的关于成都公司购买成都银河湾的99%的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主合同”)。

  按协议约定,公司拟同意为成都公司向万载银河湾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该项担保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成都深长城地产有限公司于2001年4月成立,注册地点为成都高新区天久北巷139号附46号。法定代表人许斌,注册资本5000万元,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经营(凭资质证经营)。

  成都深长城公司的股权架构如下:

  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至2013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36.1亿元。

  三、担保函主要内容

  为确保主合同的履行,公司拟同意为成都公司向万载银河湾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按协议约定,成都公司为购买目标股权而应向万载银河湾支付的对价为人民币1,238,284,000元。

  担保的范围为成都公司在主合同项下的针对万载银河湾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一切对价、损失赔偿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其他任何违约责任、费用、开支、损失及债务人应付贵公司的其他任何款项;主债务产生的利息;为实现主债权而花费的所有费用。

  保证期间自担保函生效之日起至成都公司于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四、董事会意见

  该笔担保尚未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五、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14年10月31日,公司担保余额为人民币256,345万元,占公司2013年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比重为83.58%。公司无逾期担保和涉及诉讼的担保。

  特此公告。

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八日        

审校:刘满桃

请发言时务必尊重网上道德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以下评论内容不代表观点网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