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洲控股:关于为成都市银河湾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来源: [观点网] 时间: 2014-11-10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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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收购成都市银河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需要,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成都深长城地产有限公司与万载县银河湾贸易有限公司及四川信托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6日签订了《框架性协议书》。
一、担保情况概述
因收购成都市银河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银河湾”)需要,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成都深长城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公司”)与万载县银河湾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载银河湾”)及四川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信托”)于2014年11月6日签订了《框架性协议书》。
按协议约定,公司拟与四川信托签订一份保证合同,对成都银河湾于2013年3月26日与四川信托签署的编号为:SCXT2013(JXT)字第15号-12的《支付协议》,以及拟签订的《SCXT2013(JXT)字第15号-12号<支付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合称“主合同”),向四川信托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
该保证合同的生效条件是:(1)经过股东公司大会批准;(2)成都公司持有1%股权和99%股权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最迟于2014年12月31日完成。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该项担保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成都市银河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9年10月成立,现注册地点为成都高新区天益街38号理想中心4栋1层。法定代表人赵伟平,注册资本为3亿元,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以上项目凭资质许可证从事经营)。
担保生效时成都银河湾公司的股权架构如下:
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至2014年9月30日,该公司总资产12.3亿元。
三、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为确保成都银河湾于2013年3月26日与四川信托签署的编号为:SCXT2013(JXT)字第15号-12的《支付协议》,以及拟签订的《SCXT2013(JXT)字第15号-12号<支付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履行,公司同意向四川信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支付协议》下,成都银河湾应向四川信托支付股权转让价款2.97亿元、股东借款5.03亿元及资金占用费。
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中约定的主债权及债务人成都银河湾公司因违反主合同而产生的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应向四川信托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以及因实现债权、实现担保权利而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及其它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审计费、评估费、鉴定费、变(拍)卖费、公证费、执行费、差旅费等)。
保证期间自合同生效之日至主合同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四、董事会意见
该笔担保尚未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五、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14年10月31日,公司担保余额为人民币256,345万元,占公司2013年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比重为83.58%。公司无逾期担保和涉及诉讼的担保。
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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