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洋地产:出售蔚都有限公司的100%已发行股本

来源: [观点网]      时间: 2014-11-06 09:49

远洋地产(香港)同意出售而基金同意购买蔚都(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的100%已发行股本,而远洋地产(香港)将转让及促使名得转让股东贷款予基金。

远洋地产(香港)同意出售而基金同意购买蔚都(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的100%已发行股本,而远洋地产(香港)将转让及促使名得转让股东贷款予基金。

  董事局欣然宣布,于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五日(交易时段后),远洋地产(香港)(作为卖方)与基金(作为买方)订立协议,据此,远洋地产(香港)同意出售而基金同意购买蔚都(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的100%已发行股本,而远洋地产(香港)将转让及促使名得转让股东贷款予基金。完成前,蔚都应持有光耀集团及盛伟控股各自的100%股权。

  协议

  日期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五日(交易时段后)

  订约方

  (a)远洋地产(香港)(作为卖方);及

  (b)基金(作为买方)。

  标的事项

  远洋地产(香港)将出售而基金将购买蔚都的100%已发行股本,而远洋地产(香港)将转让及促使名得转让股东贷款予基金。

  完成前,蔚都应持有光耀集团及盛伟控股各自的100%股权。

  代价

  基金应就出售事项向远洋地产(香港)支付的总代价为463,000,000美元(约人民币2,824,000,000元),其中股东贷款的代价为人民币2,603,294,113元。

  代价基准

  总代价乃由订约方经参考蔚都、光耀集团及盛伟控股所持资产的外部估值及于二零一四年九月三十日彼等未经审核财务报表的资产净值以及股东贷款的本金额后公平磋商厘定。

  付款

  出售事项的代价须按以下方式支付:

  (i)基金须于签署协议时向远洋地产(香港)的书面指定银行账户汇入23,150,000美元(约人民币141,000,000元,即代价的5%);

  (ii)基金须于签署协议后30日内向远洋地产(香港)的书面指定银行账户汇入208,350,000美元(约人民币1,271,000,000元,即代价的45%);及

  (iii)基金须于完成时向远洋地产(香港)的书面指定银行账户汇入231,500,000美元(约人民币1,412,000,000元,即代价的50%)。

  订立协议的理由及裨益

  董事局相信,出售事项将有助于本集团剥离非核心业务以及销售较慢、毛利率较低或位于三线城市(包括抚顺及秦皇岛)不再为本集团未来重点发展项目。同时,重组预期将提高本集团的总体资产周转率,使本集团能继续专注发展高毛利率项目,从而使本集团受益。本集团就出售事项将会获得现金约463,000,000美元(约人民币2,824,000,000元),同时本集团的总贷款额将降低约人民币5,000,000,000元。所得现金将用于项目再投资及偿还现有债务,此举将减少本集团的总贷款并提高本集团的净借贷比率。

  董事局认为,出售事项的条款乃由订约方按一般商业条款经公平磋商后厘定,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本公司估计出售事项将确认收益约2,130,000美元(约人民币13,000,000元)(有待审核),即出售事项的代价与蔚都、光耀集团及盛伟控股的合共账面值及股东贷款之间的差额。

  远洋地产:出售蔚都有限公司的100%已发行股本

审校:杨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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