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利置业:根据上市规则第13.18条发出之公告
来源: [观点网] 时间: 2014-11-06 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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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资附属公司钜美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亚洲)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代理人)及若干其他银行订立5,000,000,000港元定期贷款融资协议。
根据上市规则第13.18条发出之公告保利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18条发出本公告。
日期为2014年11月5日之融资协议
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宣布,于2014年11月5日,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钜美发展有限公司(“借款人”)与中国建设银行(亚洲)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代理人)及若干其他银行订立5,000,000,000港元定期贷款融资(“贷款”)之融资协议(“融资协议”)。该贷款之最后到期日为下列日期之较早者:(a)融资协议日期后48个月届满之日期;(b)由地政总署署长签发关于香港九龙启德第1I区3号地盘的新九龙内地段第6527号发展之合规证明后6个月届满之日期。
根据融资协议,倘(其中包括)中国保利集团公司(“中国保利”)(a)不再为本公司单一最大股东或终止于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中直接或间接拥有最少40%之实益控股权;(b)终止对本公司拥有管理控制权;或(c)不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委”)控制管理,则贷款连同累计利息将即时到期及偿还。
董事会认为,当上述融资协议计及现有的日期为2014年5月27日之融资协议及现有本公司发行之500,000,000美元年利率4.75%于2018年到期之债券(连同相关日期为2013年5月16日之维好契约),将对本公司的营运产生重大影响。该份融资协议及维好契约之信息如下:
日期为2014年5月27日之融资协议
于2014年5月27日,本公司(作为借款人)与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作为融资代理人)及若干其他银行就400,000,000美元及853,000,000港元之双币种定期贷款融资订立为期36个月之融资协议。根据该协议,倘(其中包括)中国保利(a)不再为本公司单一最大股东或终止于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中直接或间接拥有最少40%之实益控股权;(b)终止对本公司拥有管理控制权;或(c)不再受国资委控制管理,则所有贷款连同累计利息及任何按照融资累计之其他款项将即时到期及偿还。
日期为2013年5月16日之维好契约
于2013年5月16日,本公司(作为发行人)与中国保利就本公司发行之500,000,000美元年利率4.75%于2018年到期之债劵签订维好契约。根据维好契约及债券之条款,倘中国保利及其附属公司、关联及联营公司合共不再直接或间接拥有及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中最少40%之权益,则债劵连同累计利息将即时到期及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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