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城: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 [观点网]      时间: 2014-11-05 10:08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228,470,999股,每股发行价格11.38元,募集资金总额2,599,999,968.62元,扣除发行费用68,534,160.85元,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2,531,465,807.77元。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228,470,999股,每股发行价格11.38元,募集资金总额2,599,999,968.62元,扣除发行费用68,534,160.85元,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2,531,465,807.77元。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710号文核准,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城”、“公司”或“本公司”)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228,470,999股,每股发行价格11.38元,募集资金总额2,599,999,968.62元,扣除发行费用68,534,160.85元,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2,531,465,807.77元。

  截止2014年10月27日,该项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经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了立信中联验字(2014)D-0012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本次募投项目实施的两家项目公司阳光城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城福建”或“丁方”)及太原长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风置业”或“丁方”)、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闽都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江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以下三家银行简称“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四方监管协议》内容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14年11月4日,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在专户余额为人民币2,531,465,807.77元。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账户开设情况

  阳光城福建已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江支行下属黎明苑分理处开设专项账户:13120601040002289,截至2014年11月4日,该专户余额为人民100,0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阳光城福建实施的“福州阳光凡尔赛宫B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阳光城福建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闽都支行开设专项账户:1402027119600282540,截至2014年11月4日,该专户余额为人民53,146.58万元。该专户仅用于阳光城福建实施的“福州阳光凡尔赛宫B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长风置业已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下属福州鼓楼支行开设专项账户:692270475,截至2014年11月4日,该专户余额为人民100,0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长风置业实施的“太原环球金融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丁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丁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丁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樊长江、付小楠、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丁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和丁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丁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甲方和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丁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丁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审校:杨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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