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联合新鸿基公布终止租赁合同

来源: [观点网]      时间: 2014-11-03 10:48

该物业被用作南京办公室用途,鉴于新鸿基(上海)于南京之营运调整,彼认为不需要继续租赁该物业。因此,新鸿基(上海)要求提早终止二零一四年租赁合同III。

该物业被用作南京办公室用途,鉴于新鸿基(上海)于南京之营运调整,彼认为不需要继续租赁该物业。因此,新鸿基(上海)要求提早终止二零一四年租赁合同III。

  兹提述(i)天安和新鸿基于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刊发之联合公布;及(ii)天安和新鸿基于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发布之联合公布(“第二份公布”),内容有关(其中包括)天安集团与新鸿基集团订立租赁合同V及重订租赁合同。除另有订明外,本公布所用词汇应与第二份公布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诚如第二份公布所披露,南京天都(天安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新鸿基(上海)(新鸿基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于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订立二零一四年租赁合同III,据此,南京天都同意向新鸿基(上海)出租中国南京市中山南路98号南京天安国际大厦12楼1205室之物业(“该物业”),租期由二零一四年五月一日至二零一五年六月三十日,月租、管理费及其他开支分别为人民币11,392.00元、人民币1,584.50元及人民币432.20元。

  于二零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南京天都与新鸿基(上海)订立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以终止二零一四年租赁合同III,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根据补充合同,新鸿基(上海)对二零一四年租赁合同III余下期限之付款及其他责任将获解除,及新鸿基(上海)毋须因终止二零一四年租赁合同III而向南京天都支付任何罚款及╱或赔偿金。南京天都应于补充合同之日起10日内向新鸿基(上海)退还租金之按金。

  终止二零一四年租赁合同III后之经修订年度上限

  于终止二零一四年租赁合同III后,根据届满租赁合同及二零一四年租赁合同项下应付之月租、管理费及其他开支,预期新鸿基集团于截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及截至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应付予天安集团之最高总额将分别为人民币3,917,000元(相当于约4,958,000港元)、人民币3,731,000元(相当于约4,723,000港元)及人民币1,702,000元(相当于约2,154,000港元),而该等金额为有关期间之经修订年度上限。

  订立补充合同之理由

  天安

  于二零一四年租赁合同III终止后,南京天都有意把该空置物业出租予其他潜在承租人。天安董事会认为终止二零一四年租赁合同III将不会对天安之经营及业务造成任何重大不利影响。

  新鸿基

  该物业被用作南京办公室用途,鉴于新鸿基(上海)于南京之营运调整,彼认为不需要继续租赁该物业。因此,新鸿基(上海)要求提早终止二零一四年租赁合同III。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有关二零一四年租赁合同III之持续关连交易已终止,天安和新鸿基均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4A.35条附注遵守公布规定。

审校:杨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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