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粮置地:根据委托贷款展期协议提供财务资助
来源: [观点网] 时间: 2014-11-03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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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委托贷款协议,上海鹏利委托建行借出人民币663.3百万元(约港币836.95百万元)予台湾饭店公司,自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一日起为期一年。
概要
仅此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之公告及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之通函,内容有关(其中包括)上海鹏利、台湾饭店公司及建行于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一日订立委托贷款协议。根据委托贷款协议,上海鹏利委托建行借出人民币663.3百万元(约港币836.95百万元)予台湾饭店公司,自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一日起为期一年。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台湾饭店公司已向上海鹏利偿还人民币100百万元,尚有人民币563.3百万元(约港币710.77百万元)的原委托贷款未偿还。由于原委托贷款期限将于二零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届满,上海鹏利、台湾饭店公司及建行于二零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订立委托贷款展期协议,将尚未偿还的人民币563.3百万元(约港币710.77百万元)的原委托贷款期限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一日起延长6个月。
上市规则的影响
由于台湾饭店公司为本公司的非全资附属公司,中粮集团(作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其49%股权,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A.16条,台湾饭店公司是本公司关连人士,以及该笔委托贷款属上市规则第14A.24(4)条所指对其关连人士的财务资助。由于委托贷款展期协议项下委托贷款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超逾0.1%但低于5%,委托贷款展期协议需遵守申报、公告及年度审核的规定,亦获豁免遵守上市规则有关取得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背景
仅此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之公告及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之通函,内容有关(其中包括)上海鹏利、台湾饭店公司及建行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一日订立委托贷款协议。根狙摊托贷款协议,上海鹏利委托建行借出人民币663.3百万元(约港币836.95百万元)予台湾饭店公司,自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一日起为期一年。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台湾饭店公司已向上海鹏利偿还人民币100百万元,尚有人民币563.3百万元(约港币710.77百万元)的原委托贷款未偿还。由于原委托贷款期限将于二零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届满,上海鹏利、台湾饭店公司及建行于二零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订立委托贷款展期协议,将尚未偿还的人HOK-#7095218-v12民币563.3百万元(约港币710.77百万元)的原委托贷款期限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一日起延长6个月。
委托贷款展期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委托贷款展期协议
日期
二零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订约方
贷款方:上海鹏利
借款方:台湾饭店公司
代理人:建行
提供委托贷款
根据委托贷款展期协议,尚未偿还的人民币563.3百万元(约港币710.77百万元)的原委托贷款的到期日为原委托贷款到期日后6个月。因此,人民币563.3百万元(约港币710.77百万元)委托贷款的到期日自原到期日二零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延长6个月,至二零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参考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及当时中国的商业银行普遍提供的市场贷款利率,委托贷款展期期限内的固定年利率为6.73%。除委托贷款展期协议修改的条款和条件(包括委托贷款金额、到期日及新适用利率等)外,委托贷款协议的其他约定仍然继续有效。
偿还时间表及利息支付
台湾饭店公司应当在延长后的委托贷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还款。委托贷款的结息方式为按季结息。
有效期
委托贷款期限自原委托贷款到期日延长6个月,到期日为二零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提供委托贷款的理由及禆益
如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之通函所详述,委托贷款为本集团成员之间的短期内部财务安排,使本公司非全资附属公司,台湾饭店公司能从本公司另一间附属公司获得财务资助以支持其于偿还其欠负本公司最终控股股东中粮集团的股东贷款后业务运作。
由于原计划于二零一四年进行的台湾饭店公司股东注资推延至二零一五年上半年,预期台湾饭店公司将于注资后以股东注资所得资金偿还委托贷款。长期而言,台湾饭店公司将以股东注资、经营所得现金及其他内部资源为资金来源。
上市规则的影响
由于台湾饭店公司为本公司的非全资附属公司,中粮集团(作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其49%股权,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A.16条,台湾饭店公司是本公司关连人士,以及该笔委托贷款HOK-#7095218-v13属上市规则第14A.24(4)条所指对其关连人士的财务资助。由于委托贷款展期协议项下委托贷款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超逾0.1%但低于5%,委托贷款展期协议需遵守申报、公告及年度审核的规定,亦获豁免遵守上市规则有关取得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委托贷款展期协议的条款及委托贷款在本集团日常业务中并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公平合理,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概无董事被视为于委托贷款展期协议及委托贷款中拥有重大利益,因此董事概毋须就考虑和批准本次交易的董事会决议案放弃投票。
有关订约方的资料
本集团主要在中国开发、经营、销售、出租及管理综合体和商用物业。本集团所持有的商用物业组合包括两个综合体项目、两个商业物业项目、四个酒店项目,一个综合旅游项目及三项拥有少数权益项目。本公司是一家设立于百慕达的投资控股公司。
台湾饭店公司,于一九八六年一月二日在中国注册成立,为本公司的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台湾饭店公司主要从事住宿、餐饮服务、酒店管理及会议服务。
上海鹏利,于一九九八年五月五日在中国注册成立,为本公司的间接附属公司。上海鹏利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
建行,一家于中国为中国市场客户提供全面的银行产品与服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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