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湖中宝关于调整与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相互经济担保额度的公告
来源: [观点网] 时间: 2014-10-30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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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业务发展需要,本着公平性原则,本公司拟将与新湖集团的相互经济担保额度调整为:新湖集团与本公司建立以人民币250,000万元额度为限的互保关系。
一、互保情况
(一)经公司2014年5月16日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已与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湖集团”)、新湖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湖控股”)及其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新湖公司”)建立互保关系,互为对方贷款提供信用保证。新湖公司为本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210,000万元;本公司为新湖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130,000万元。双方在额度内可一次性提供保证,也可分数次提供保证。如一方要求对方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其应同时向对方提供等额反担保。互保的期限为各自向金融机构签订的融资到期日在2017年6月30日之前的融资。
(二)现由于业务发展需要,本着公平性原则,本公司拟将与新湖集团的相互经济担保额度调整为:新湖集团与本公司建立以人民币250,000万元额度为限的互保关系。双方在额度内可一次性提供保证,也可分数次提供保证。如一方要求对方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其应同时向对方提供等额反担保。互保的期限为各自向金融机构签订的融资到期日在2017年6月30日之前的融资。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新湖集团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注册资本为29,790万元,注册地为杭州市体育场路田家桥2号,公司经营范围为能源、农业、交通、建材工业、贸易、投资等。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1,601,424万元,净资产578,823万元,2013年1-12月实现营业收入434,531万元,净利润25,028万元。截至2014年6月30日,公司总资产1,563,642万元,净资产547,265万元,2014年1-6月实现营业收入182,857万元,净利润-31,558万元(未经审计数据)。
三、董事会意见
新湖集团业务发展稳定,且已与本公司建立了较长时期的稳定的互保关系,通过互保可为各自的正常经营提供一定的融资保证。上述担保不会给本公司带来较大的风险,在实施时本公司将通过互保措施,以有效保障本公司的利益。
公司在董事会召开前已向独立董事提交了相关材料,并取得了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书面文件。独立董事在审阅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关于调整与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相互经济担保额度的议案》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该项担保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损害非关联股东利益。同时担保风险可控,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有限,也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
董事会在对该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截至2014年10月24日,公司为新湖集团共提供担保59,000万元,无逾期担保情况;公司尚未为新湖控股提供担保;新湖集团及新湖控股为公司提供担保103341万元,无逾期担保情况。
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合计1,022,917万元(其中对控股子公司担保余额为901,350万元),无逾期担保情况。
五、在股东大会批准上述担保事项的前提下,公司提请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林俊波女士具体办理上述担保事项。
以上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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