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天地产集团:非常重大出售事项 出售物业
来源: [观点网] 时间: 2014-10-30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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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卖方(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买方订立协议,据此,买方同意收购而卖方同意出售该物业,总代价为人民币266,000,000元(约相当于337,500,000港元)。
于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卖方(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买方订立协议,据此,买方同意收购而卖方同意出售该物业,总代价为人民币266,000,000元(约相当于337,500,000港元)。该物业获分类为持作投资物业。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全悉及确信,买方为独立第三方。
由于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计算之适用百分比率超过75%,订立协议构成上市规则第14.06条项下本公司之非常重大出售事项。
协议
日期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订约方
(i)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广州建阳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卖方
(ii)广州中新房粤投实业有限公司,作为买方
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全悉及确信,买方为独立第三方。
*仅供识别
将予出售之资产
将予出售之该物业为中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四马路19–29号天伦花园商场1至4楼。该物业由本公司于二零一零年连同其他项目公司一并收购,建筑面积约为11,777平方米,分类为持作投资物业。买方较早前已收购同一物业之地库,有关详情请参阅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之公布,该项交易已于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完成。
代价
根据协议,出售该物业之代价为现金人民币266,000,000元(约相当于337,500,000港元)。买方须于签订协议时向卖方支付订金人民币20,000,000元,并于转让该物业之3至4楼业权前再支付人民币113,000,000元,余额则于该转让完成后30天内支付。代价由协议订约方经参考(其中包括)相关地点同类物业现行市价,以及本公司所委聘独立估值师根据市场法所编制估值后按公平商业基准磋商厘定。倘未能根据协议之条款及条件完成出售,卖方须于终止协议后3天内退还订金。
主要条款及条件
(i)协议须待股东根据上市规则批准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交易后,方告生效。
(ii)买方同意连同现有租赁协议一并收购该物业。
(iii)卖方须于收讫各笔代价付款后15天内完成该物业各楼层之涂销抵押登记手续(如有)。
(iv)完成每笔代价付款后,卖方须于办理该物业各楼层之涂销抵押登记当日起计5天内向买方提供转让物业业权所需文件,以便买方申请新产权证。
(v)倘买方未能根据协议条款支付任何一笔款项,卖方将有权撤销协议及没收订金。
该物业之财务资料
该物业之若干单位(建筑面积约5,122平方米)现租予租户作商业用途。截至二零一二年及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该物业产生租金收入总额分别约人民币10,400,000元及人民币7,300,000元。
进行出售之财务影响及所得款项用途
该物业于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账面净值为人民币263,500,000元。本公司预期出售可带来账面收益(未扣除税项及开支)约人民币2,500,000元。出售所得款项预期将拨作本公司一般营运资金或大致用于未来投资机会。完成出售该物业后,本集团将不再持有天伦花园任何商用单位。
进行出售之原因及好处
本集团其中一项主要业务为于中国发展及投资物业,故出售属一般业务过程。该物业指由卖方发展之天伦花园商场1至4楼,获分类为本集团之持作投资物业。于过去两年,天伦花园商用单位之空置率有所上升。过往租约届满后,一直难以就该等空置大单位(特别是该物业3及4楼的单位)订立长期租约。董事会认为,此乃出售该物业赚取收益、变现旗下部分投资组合及提高本公司营运资金以便把握机会发展具增长潜力之新物业项目之良机。
因此,董事会认为,协议条款属公平合理,而订立协议亦符合本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计算之适用百分比率超过75%,订立协议构成本公司之非常重大出售事项,须获股东于股东特别大会上以按股数投票方式批准,方告作实。由于概无股东于协议中享有重大权益,概无股东须放弃投票。
本公司将于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或之前向股东寄发载有有关交易进一步详情之通函,超出刊发本公布起计15个营业日之时限,原因为本公司需要更多时间编制将载入通函之有关资料。
一般事项
本公司主要于中国从事物业发展及投资业务。
据董事所知,买方主要从事物业发展、投资及建筑,以及建材加工及贸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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