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秀地产:有关银行存款的持续关连交易

来源: [观点网]      时间: 2014-10-30 09:22

本公司与创兴银行订立主协议,据此本集团可于其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按一般商业条款不时于创兴银行存放及存置银行存款。

本公司与创兴银行订立主协议,据此本集团可于其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按一般商业条款不时于创兴银行存放及存置银行存款。

       于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本公司与创兴银行订立主协议,据此本集团可于其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按一般商业条款不时于创兴银行存放及存置银行存款。

  由于创兴银行为本公司控股股东越秀企业的附属公司,故创兴银行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因此,由本集团于创兴银行存置的银行存款构成本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由于有关持续关连交易的所有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4(9)条)均超过0.1%惟低于5%,故彼等豁免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的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于创兴银行存置银行存款

  于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本公司订立主协议,据此本集团可于主协议期限内于其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按一般商业条款不时于创兴银行存放及存置银行存款。

  根据主协议,存放及存置任何银行存款须受不时适用于与本集团类似机构客户的创兴银行的标准条款及条件规限。

  主协议规定,适用于任何银行存款的利率须根据现行市场利率不时厘定,及适用于创兴银行的任何相关账户及交易的标准银行收费适用于创兴银行提供的任何相关服务。

  本集团与创兴银行的相关成员公司之间可进一步以创兴银行及本公司可接受的形式订立标准文件,以便使得根据主协议拟进行的交易生效或促进该等交易。

  主协议的期限

  主协议的期限将于主协议订立日期开始及将持续至二○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包括该日)。在遵守上市规则前提下,待有关初步期限届满后,主协议可由本公司与创兴银行透过书面协议续期。

  年度上限

  主协议进一步订明,就主协议的期限(即由主协议订立日期起直至二○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期间以及分别截至二○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二○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两个年度)而言,银行存款于任何特定日期的最高总余额不得超过3亿港元。

  于厘定上述上限时,董事已考虑包括本集团的库务政策及业务需求以及创兴银行的交易对手限额在内的因素。

  订立持续关连交易的理由及裨益

  本集团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及投资。作为库务活动的一部分及为满足其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的需求,本集团须不时在香港及中国的金融机构存置存款及其他银行结余。董事认为,创兴银行作为香港最负盛名且历史悠久的认可机构之一,能提供不同的银行及相关服务,长期支援本集团的业务及库务活动。

  根据主协议拟进行的本集团与创兴银行之间的交易将按一般商业条款及以与本集团与香港及中国的其他独立金融机构订立的其他可比较交易类似的方式进行。

  基于上述理由,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主协议乃按一般商业条款及于本集团的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订立,且据此拟进行的交易(连同相关年度上限)属公平合理及符合本公司股东整体利益。

  主协议的上市规则涵义

  由于创兴银行为本公司控股股东越秀企业的附属公司,故创兴银行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因此,由本集团于创兴银行存置的银行存款构成本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由于有关持续关连交易的所有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4(9)条)均超过0.1%惟低于5%,故彼等豁免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的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本公司及创兴银行的资料

  本公司

  本公司在香港注册成立为有限公司,其股份于联交所主板(股份代号:00123)及新加坡证券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本集团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与投资,主要专注于广州市的房地产,并逐步扩展至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及中部地区。

  创兴银行

  创兴银行为在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其股份于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号:01111)。创兴银行及其附属公司主要从事提供银行及相关金融服务。

  

  

审校:劳蓉蓉

请发言时务必尊重网上道德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以下评论内容不代表观点网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