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蒙国际:合作框架协议

来源: [观点网]      时间: 2014-10-22 18:36

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深圳水榭花都与深圳宗新、项目公司、珠江均安水泥及健宁房地产订立合作框架协议。

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深圳水榭花都与深圳宗新、项目公司、珠江均安水泥及健宁房地产订立合作框架协议。

  董事会欣然宣布,于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交易时段后,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深圳水榭花都与深圳宗新、项目公司、珠江均安水泥及健宁房地产订立合作框架协议,据此,受其条款及条件所限(而其中包括):

  (1)深圳水榭花都已同意:

  (i)以代价人民币20,000,000元(相当于约25,200,000港元)收购股本权益;

  (ii)按所持股权比例向项目公司注资人民币20,000,000元(相当于约25,200,000港元);

  (iii)按所持股权比例增加项目公司资本人民币20,000,000元(相当于约25,200,000港元);

  (iv)深圳水榭花都向项目公司提供金额为人民币220,000,000元(相当于约277,200,000港元)之股东贷款,而股东贷款利息须由项目公司支付,及订立托管协议及将托管金额存入托管账户;

  (v)若金融机构要求就项目公司将予取得之贷款须提供担保,由深圳水榭花都(或其指定代名人)提供担保人民币200,000,000元(相当于约252,000,000港元),而担保费须由项目公司支付予深圳水榭花都(或其指定代名人);及

  (vi)深圳水榭花都(或其指定代名人)就重建地块向项目公司提供建造管理服务,项目公司应付深圳水榭花都(或其指定代名人)的建造管理服务费金额估计约为人民币48,800,000元(相当于约61,488,000港元),可予调整;

  (2)项目公司已同意:

  (i)与珠江均安水泥订立迁拆及补偿协议;及

  (ii)订立托管协议;及

  (3)深圳宗新已同意:

  (i)以代价人民币20,000,000元(相当于约25,200,000港元)出售股本权益;

  (ii)按所持股权比例向项目公司注资人民币30,000,000元(相当于约37,800,000港元);

  (iii)按所持股权比例增加项目公司资本人民币30,000,000元(相当于约37,800,000港元);

  (iv)深圳宗新(或其指定代名人)于合作框架协议所载条件获达成后按回购代价人民币60,000,000元(相当于约75,600,000港元)向深圳水榭花都回购股本权益;及

  (v)除担保外,就金融机购将向项目公司提供之贷款以金融机购为受益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根据合作框架协议,于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交易时段后,深圳水榭花都、项目公司及托管代理就将托管金额存入托管账户订立托管协议。

  紧随完成后,深圳水榭花都与深圳宗新将分别持有项目公司40%及60%股本权益,而项目公司不会成为本公司之附属公司。

  根据合作框架协议,(i)代价、(ii)深圳水榭花都根据注资将予支付之款项、(iii)深圳水榭花都根据增资应付之款项、(iv)股东贷款及(v)深圳水榭花都将承担之担保之总额约为人民币480,000,000元(相当于约604,800,000港元)。根据合作框架协议之(i)股东贷款利息、(ii)担保费、(iii)回购代价、(iv)深圳水榭花都获得之投资回报、(v)补偿、(vi)建造管理服务费,及(vii)根据托管协议深圳水榭花都将收取之利息约为人民币391,310,229元(相当于约493,050,889港元)。

  由于合作框架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根据上市规则之最高百分比率超过5%但少于25%,订立合作框架协议构成上市规则项下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

  莱蒙国际:合作框架协议

审校:刘满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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