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地集团:发行债务融资工具金额不超过95亿元

来源: [观点网]      时间: 2014-10-20 11:38

发行债务融资工具金额不超过95亿元。发行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境内市场的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和资产支持票据等。

发行债务融资工具金额不超过95亿元。发行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境内市场的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和资产支持票据等。

  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2014年10月14日发出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14年10月17日以通讯方式(电话会议)召开。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十四人,经投票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

  为筹措资金、优化债务结构,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和市场情况适时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具体情况如下:

  1、发行规模

  发行债务融资工具金额不超过95亿元。

  2、发行种类和方式

  发行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境内市场的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和资产支持票据等。

  发行方式:多次发行。

  3、发行期限和利率

  债务融资工具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发行利率将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确定。

  4、募集资金用途

  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募集资金将用于归还到期借款,项目投资及补充流动资金等。

  5、决议的有效期

  关于本次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决议有效期为24个月。

  6、授权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处理与上述事项有关的事宜,具体包括:

  1)在可发行的额度范围内,决定公司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的具体品种,包括但不限于境内市场的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和资产支持票据等;

  2)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及发行时市场情况,确定每次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的具体条款和条件以及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每次实际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金额、利率、期限、发行时间、发行对象、发行方式、募集资金的具体用途、发行配售安排等;

  3)根据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实际需要,委任各中介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承销商、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并签署与每次发行相关的所有文件,并代表公司向相关监管部门办理每次债务融资工具的申请、注册或备案等所有手续;

  4)办理与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相关、且上述未提及到的其他事项。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收购四个房地产项目公司股权的议案

  瑞银/金地中国房地产基金一期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UG基金”)投资了本公司位于沈阳、西安、杭州、扬州的四个项目。按照协议约定,到2014年年底左右该批项目陆续达到UG基金退出条件,董事会同意公司通过股权收购方式使其退出。

  董事会同意公司以合计约26,138万美元的实际总收购价购买UG基金持有的金地集团扬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35%和杭州金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9%的股权,以及UG基金和金地商置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持有的沈阳金地滨河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西安筑家置业有限公司100%股权。收购价是根据第三方评估公司第一太平戴维斯使用市场比较法进行物业评估的结果,并参考项目实际收益情况而得。

  董事会授权公司收购瑞银/金地中国房地产基金一期控股有限公司和金地商置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上述项目公司股权,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并办理相关事宜。

  三、关于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详见公司同日公告的《关于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号:2014-047)。

  特此公告。

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0月18日          

审校:刘满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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