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利地产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来源: [观点网] 时间: 2014-10-10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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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公司在不超过人民币150亿元的范围内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可一次或多次发行,募集资金将用于公司项目投资建设、偿还银行贷款、补充流动资金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企业经营活动。
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4年10月9日在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31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宋广菊女士召集和主持,会议应到董事九人,实到董事八人,授权委托董事一人。董事王小朝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亲自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并书面授权委托董事张振高先生代表出席会议并表决。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董事会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关于公司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
同意公司在不超过人民币150亿元的范围内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可一次或多次发行,募集资金将用于公司项目投资建设、偿还银行贷款、补充流动资金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企业经营活动。
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层全权处理与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在可发行的额度范围内,决定债务融资工具的具体品种,包括但不限于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和资产支持票据等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认可的融资工具品种,以及根据公司实际需要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安排;
2、根据公司需要及市场条件决定每次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的具体条款和条件以及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及(或)修订每次实际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的品种、数量、金额、发行价格、利率或其确定方式、发行地点、发行时机、期限、是否分期发行及发行期数、评级安排、担保事项、发行时间、发行对象、发行方式、募集资金的具体用途、发行配售安排、承销安排、还本付息安排等以及相关信息披露等与发行相关的一切事宜;
3、根据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实际需要,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承销机构、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并谈判、签署及修订相关合同或协议;
4、如监管政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公司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可依据监管部门的意见或市场变化情况对每次发行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的调整;
5、具体处理与公司每次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有关的事务,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并办理与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有关的申请、注册或备案以及上市等所有必要手续及其他相关事宜;
6、办理与债务融资工具相关的上述未提及的其他事宜;
7、上述授权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二、董事会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关于制定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三、董事会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关于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以上第一项议案须提交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具体事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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