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景中国地产:内幕消息有关可能收购事项之意向书及恢复股份买卖

来源: [观点网]      时间: 2014-10-10 10:47

根据意向书,买方将向卖方收购目标公司的全部已发行股本。于意向书日期及根据本公司目前所得资料,目标公司拥有项目公司的75%股权,而项目公司则持有该物业。

根据意向书,买方将向卖方收购目标公司的全部已发行股本。于意向书日期及根据本公司目前所得资料,目标公司拥有项目公司的75%股权,而项目公司则持有该物业。

  本公告乃本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的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而作出。

  意向书

  董事会宣布,于二零一四年十月八日(交易时段后),买方(本公司之一间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卖方就可能收购事项订立具法律约束力的意向书,主要条款载列如下:

  日期

  二零一四年十月八日(交易时段后)

  订约方

  (1) 买方: 兴富(中国)有限公司,为本公司一间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2) 卖方: 一名独立第三方人士,于意向书日期,持有目标公司的100%股权

  (3) 卖方的担保人: 项目公司之少数股东,于意向书日期,持有项目公司的25%股权

  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就彼等所知,所悉及所信,卖方及担保人及彼等各自的联系人均独立于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

  主要事项

  根据意向书,买方将向卖方收购目标公司的全部已发行股本。于意向书日期及根据本公司目前所得资料,目标公司拥有项目公司的75%股权,而项目公司则持有该物业。

  根据意向书,卖方承诺促使目标公司于订立正式协议前向担保人购买项目公司的10%股权。因此,目标公司于订立正式协议时将持有项目公司的85%股权。

  排他期

  卖方同意在签订意向书后授出为期45日之排他期,据此,卖方不得与任何第三方就可能收购事项订立任何意向书或协议或增设新负担,如于排他期内就目标集团之股权或资产作出质押、抵押或订立新租约。

  尽职审查

  根据意向书,买方有权于意向书日期起计30日期间进行尽职审查,包括对目标集团的资产及财务方面进行法律及财务尽职审查。

  代价

  可能收购事项的代价暂时厘定为人民币180,200,000元(相等于约227,772,800港元),代价乃由卖方与买方按一般商业条款公平磋商后厘定。买方有权根据尽职审查结果调整可能收购事项的代价。

  绿景中国地产:内幕消息有关可能收购事项之意向书及恢复股份买卖

审校:劳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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