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泽地产:须予披露的交易/其他-杂项
来源: [观点网] 时间: 2014-09-26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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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谅解备忘录,建议本公司将收购,而建议卖方将出售借款方之全部股权。
谅解备忘录及建议收购事项
日期:
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交易时段后)
订约方:
(a)建议卖方:(i)崔桂英;及(ii)王冬薇;
(b)建议买方:本公司(或其全资附属公司)。
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就董事所知、所悉及所信,于本公布日期,各建议卖方及其联系人士均为独立第三方。
待收购之资产
根据谅解备忘录,建议本公司将收购,而建议卖方将出售借款方之全部股权。
代价
建议收购事项之代价须经本公司与建议卖方进一步磋商后厘定。预期代价将由本集团之内部资源以现金结算。
独家性及尽职审查
于签署谅解备忘录后,本公司(或其全资附属公司)将有六个月之独家期(「独家期」),由签署谅解备忘录日期起至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或订约各方可能以书面同意之其他日期)(包括该日)止,期间,(i)本公司(或其全资附属公司)有权就借款方之财务资料、营运及业务进行进一步尽职审查(「尽职审查」);及(ii)各建议卖方及借款方不得与任何人士或实体(本公司及其全资附属公司除外)就销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借款方任何股份(a)诱使、发起或鼓励进行查询或提出要约,或(b)发起或持续磋商或讨论或向彼等提供任何资料,或(c)订立任何协议或意向书或备忘录。
倘借款方收到任何上述查询或要约,彼将即时知会本公司(或其全资附属公司)。
谅解备忘录各订约方将于独家期内真诚磋商,以就建议收购事项达成具法律约束力之协议(「正式协议」)。
终止
谅解备忘录将于独家期届满时或订立正式协议之日(以较早者为准)自动终止。倘谅解备忘录终止或正式协议因任何理由而尚未订立,贷款方可于终止后五个营业日内要求偿还委托贷款。
广泽地产:有关建议收购吉林市万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全部权益之谅解备忘录;须予披露交易委托贷款协议;及更改公开发售之所得款项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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