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洲控股:关于为子公司上海深长城地产有限公司委托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公告
来源: [观点网] 时间: 2014-09-25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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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同意为上海公司申请的人民币肆亿捌仟万元委托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担保范围为人民币肆亿捌仟万元及其全部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和费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因经营需要,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深长城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公司”)拟向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委托贷款人民币肆亿捌仟万元整,委托方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期限两年,用于归还上海公司新场镇C-02、C-03地块项目的股东借款。上海公司拟将其合法拥有的上海新场镇C-02地块(沪房地浦字2014第221979号)、C-03地块(沪房地浦字2014第221978号)土地抵押给贷款方,作为抵押担保。
公司同意为上海公司申请的人民币肆亿捌仟万元委托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担保范围为人民币肆亿捌仟万元及其全部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和费用。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该笔担保及资产抵押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上海公司于2007年6月成立,注册地点为上海浦东新区康桥镇康意路499号2幢A座4111室。法定代表人杨保华,注册资本15000万元,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信息咨询,室内装潢;五金交电,建筑装饰材料,木材,钢材,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品)的销售。
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至2013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6.37亿元,银行借款0万元,2013年度实现净利润2146.52万元。
三、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为上海公司向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的委托贷款人民币肆亿捌仟万元整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范围为贷款合同项下上海公司所应承担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借款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主合同项下债务期限调整的,担保期限相应调整。
四、董事会意见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同意为上海公司申请的人民币肆亿捌仟万元委托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担保范围为人民币肆亿捌仟万元及其全部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和费用。上述担保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上担保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相关规定。
五、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目前,公司担保余额为人民币261,345万元,占公司2013年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比重为85.21%。公司无逾期担保和涉及诉讼的担保。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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