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公布房地产调控细则 五城区限购一套房
作者: 见习编辑 李宁     时间: 2011-03-02 22:47:41    来源: [ 观点网 ]

无法提供在本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五城区内向其出售住房。

  观点网讯:3月2日晚,福州市政府表示,为巩固和扩大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促进福州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正式公布福州房地产调控十条意见,并于2011年2月28日起执行。

  意见表示,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第二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5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行政区域内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五城区内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在本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五城区内向其出售住房。

  意见指出,根据福州市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以及我市房地产发展实际,合理确定2011年度福州市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于3月底前公布。

  意见还要求,福州市发改、财政、国土资源、监察、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建设、规划、税务、物价、房地产交易等部门要各司其责,分工协作,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确定的房地产市场调控、住房保障工作等目标措施。福州市监察、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健全完善约谈问责机制,视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对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滞后的责任单位,也要纳入约谈和问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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