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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尚未听闻物业税试点消息
作者: 梁嘉欣     时间: 2010-04-25 17:17:44    来源: [ 观点网 ]

国家税务总局新闻发言人表示,尚未听到相关消息。深圳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亦表示,目前并未收到相关通知。

  观点网讯:日前有报道称,物业税将在京沪深渝四地4试点,并已获得国务院批准,国家税务总局新闻发言人24日表示,尚未听到相关消息。深圳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亦表示,目前并未收到相关通知。

  据了解,北京、辽宁、江苏、深圳、宁夏、重庆等6省区市早于2006年10月率先开展房地产模拟评税的试点工作,成为首批物业税“空转”试点。2007年,安徽、河南、福建、天津等4省市亦被批准为房地产模拟评税试点地区。

  社科院财贸所一专家表示,无论是房产税还是物业税,该新税应具备三个特征:居民所有、住宅、持有期间(征税)。而我国的房产税一直是针对营业性房产,对于居民住宅除了购买时缴纳的契税,在持有期间是免税的。他表示,征收物业税要走立法程序,而若是涉及上述三个条件的新的房产税,则只需要对原有的房产税暂行条例进行修改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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