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7月施行

来源: [观点网]      时间: 2010-01-20 17:16

  据最新条例明确,所谓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企业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

  观点网讯:20日下午,据财政部网站消息,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了《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财政部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投资性房地产评估业务是随着会计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而在国际范围内逐步发展起来的新兴资产评估业务。2006年,我国新会计准则发布后,投资性房地产评估开始成为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的业务之一。目前我国投资性房地产评估业务虽然还不普遍,但发展空间很大。

  而本次《意见》的实施,将明确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评估主要采用市场法和收益法,而且使用这两法的评估结论通常应包括土地使用权价值。业内人士认为,评估方法的变化,将对上市房地产企业在内的企业投资性房地产资产估值产生较大影响。

  据最新条例明确,所谓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企业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

  评估对象分三类,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即企业通过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即企业取得的、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闲置土地,不属于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即企业拥有产权的、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建筑物,包括自行建造或开发活动完成后用于出租的建筑物。

  《意见》规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评估主要采用市场法和收益法。运用市场法评估时,应当收集足够的同类或者类似房地产的交易案例,并对所收集的信息及其来源进行分析。而运用收益法评估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合理确定折现率,折现率应当反映评估基准日类似地区同类投资性房地产平均回报水平和评估对象的特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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