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者的权利也应当依法保护
人物周刊:昨天我查阅了您经办的所有案件的目录。20多年来您一直坐在刑庭辩护席上。而律师界心照不宣的通则是,为民商案件辩护更易获取高额经济利益。
赵长青:你说的“通则”是事实,民商案子钱更多。不是说我就不会办那些案子,我是不愿意办。我做律师也好,接案子也好,不为名利,我有我的目的。跟这个目的无关,我一概不做。
人物周刊:什么目的?
赵长青:我是研究刑法的教授,教学、科研是我的本职。之所以要兼职做律师,主要是想尽可能多地触摸到具体的案子,积累最真实、最鲜活的实例。这对指导学生、撰写论文、参与国家刑法修订等都有很高的价值。如你所知,辩护刑事案的收费相对较低,要为钱,我就不干这个了。
人物周刊:介不介意透露,黎强的案子是怎么收费的?
赵长青:我可以很坦然地回答你,因为这都是公开透明的。“黎强案”一共有5个子案委托给我所在的律所,涉及5个当事人,总共收费30万元,具体到每个人头上,大概是6万元左右。
这个数字在重庆就是正常水平,绝不是高水平。重庆稍有名气的律师,一个当事人收10万都属于正常的,教授或知名律师还要更高。
人物周刊:就是这样一桩“无利可图”的案子,却让您在网络扬名。
赵长青:我一开始不知道产生了这么大动静,因为我平时不上网,也不爱看这些评论,还是我女儿告诉我的。我晓得有人说我是“黑社会的狗头军师”,更过分的说我是西政(西南政法大学)的败类、法学界的败类。当然最激烈的言辞,家里人包括你恐怕也不会告诉我,是怕我有情绪、有心理压力吧。
人物周刊:那您有没有情绪、心理压力?
赵长青:坦白说没有。但我觉得很突然,很不可思议。律师为当事人辩护,这是非常平常的事情,没什么奥妙。我没有做错任何事情,我的辩护是有理有节的,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完全公开的、经得起推敲的。
人物周刊:既然经得起推敲,为何招致网民的指责、谩骂?上个月我在武大见到马克昌教授,他当年为“四人帮”辩护都未遭受攻击。
赵长青:这就是我感到突然、不可思议的地方。我也想举这个例子,马老他们为罪大恶极的“四人帮”辩护,在当年还被视作司法进步。现在已经是高度开放的21世纪了,普法教育搞了几十年,怎么反倒不如80年代了?这是我最近在思考的。
人物周刊:您的思考现在有结论了吗?
赵长青:有关“重庆打黑”的宣传,力度非常大,几个月来大街小巷都在宣传“打黑”。这个东西已经深入人心了。但很多人不晓得“打黑”到底是怎么回事。越是宣传,群众对黑社会就越有义愤。这么坏的黑社会,你为什么还为他辩护?古时候我们有“爱屋及乌”之说,现在就变成“恨屋及乌”了。犯了罪的人也仍然有他的权利,而且应当依法保护。我很坦然,自己既没有违规,更没有违法;你不理解是你的事情,我问心无愧。
“黑社会”是有组织地犯罪,而非一个犯了罪的组织
人物周刊:一开始您是拒绝为黎强辩护的,是不是也预料到了会有舆论的麻烦?
赵长青:这么说吧,现在我年纪大了,精力不如从前,除了实在推不脱的案子,比如熟人介绍来的,80%的案子我是不接了。黎强我是不认识的,但黎强的父亲原来是我们西南政法大学食堂的老炊事员,过去大家叫他“黎胖子”。黎强出事后,就有学校的老同事请我帮忙辩护。我家人不同意我去,他们觉得会有麻烦,但我是搞法律的,觉得请律师再正常不过。
人物周刊:您最终认定黎强与“黑社会”罪名无涉。这个案子迟迟未能宣判,是否可以理解为法庭是重视您的辩护意见的?
赵长青:是的,他们是尊重我的。最主要的还是在于,我没有讲错,辩护意见是有道理的。我参与了1997年《刑法》修订,而且我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适用及立法问题研究”国家级课题组组长,对此是有深入研究的,不是在信口乱说。为黎强辩护是因为法律认为“黑社会”是有组织地犯罪,而非一个犯了罪的组织。网上有人说我这是在玩文字游戏,是在诡辩,实际上这是一个重大的、理论上的、法律上的界限,两者完全不一样。
对我为黎强辩护的不解、批评甚至谩骂,恰恰证明我们国家的法治宣传有缺陷。特别是律师在国家法律中的地位、作用,老百姓并不了解。律师制度本身是民主法治的产物,你这个国家要民主,要讲法治,就必定需要设立律师制度。被告人、犯罪者的合法权益也需要依法保障。如果一个国家没有这一块,那他政府的权力就没有办法限制,也就有可能搞出很多冤假错案来。
人物周刊:律师辩护也是人权的重要实现。
赵长青:是非常重要的实现!老百姓只看到“打击”这一面的重要性,而没有看到冤错案件带来的更深层次的危害性。我一直有一个观点:抓漏了一个人和错判了一个人,这两者相比较,后者的危害性要更大一些。这并不是我的原创,世界上很多著名学者都有这个看法,叫“一个错案办一打”,意思就是12个正确的案子都抵消不了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
人物周刊:冤假错案不仅仅影响到当事者本人。
赵长青:按《婚姻法》的算法,一个错案至少要给20个人带来不良影响,这种影响可能会持续一生。说得更严重些,冤假错案将严重伤害国家政权和司法的公信力。最近刑法界著名的马克昌教授谈到一个观点,我借用一下。他说现在要讲“和谐”,刑罚就是最后一道关口,能用其他方法解决就不要动刑。老一辈法学家说这番话怀着深厚的感情和体悟,很打动我。
人物周刊:所以,您不止一次在公开场合表示,“打黑”务必慎重。
赵长青:打黑除恶是绝对正确的,“黑社会组织”任何时候都应该把它打掉。但是,必须讲质量,必须打得非常准确、非常慎重。为什么呢?因为它涉及到很多人,一打就是打一网,一个案子动辄三四十个人,甚至六七十个人。认定错误的话,很容易伤害群众。
人物周刊:您一直在说“打黑”在司法层面的问题,立法层面是否存在问题?
赵长青:存在。其实,透过“黎强案”,我觉得现行法律中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及罪状的条款是需要修改的。我们这个罪状不科学。不科学在哪里呢?这个罪名不好认定,比如说“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妨碍社会生活经济秩序”,这些都是政治语言,比较务虚,难以认定。
人物周刊:后来出了司法解释,有没有效果?
赵长青:对,但还是存在务虚的问题。最核心的问题在于,法律上没有专门先对“黑社会组织”下一个实质性的定义。究竟什么叫“黑社会”?从这个层面来说,你也就很难怪地方上的执法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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