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出台提取公积金付房租细则
来源: [观点网] 时间: 2009-09-29 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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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符合一定条件的职工,都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观点网讯:日前,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式公布了《上海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操作办法》,明确规定从今年10月1日起,上海市符合一定条件的职工,都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办法要求,职工符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享受本市廉租住房政策的;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的;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用住房,月房屋租赁费用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20%的。
办法提出,符合支付房租提取条件的职工,每月提取金额以职工当时住房公积金账户实际存储余额按10元倍数取整(账户保留10元以下),并对分别符合三项条件职工的每月可提取额度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办法规定,符合条件(一)的职工,每月可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额度不应超过租赁房屋的月租赁费用与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差额部分;符合条件(二)的职工,每月可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额度不应超过租赁房屋的月租赁费用;符合条件(三)的,每月可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额度不应超过租赁房屋的月租赁费用扣除家庭月工资收入20%后的差额部分,且每月最高可提取额度不超过1000元。
办法指出,符合条件的职工,在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配偶或同户直系血亲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但须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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