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受关注的深圳“梁丽案”终于有了结果,昨天下午,记者从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获悉,因证据不足,宝安区检察院向梁丽通报其不构成盗窃罪,撤销取保候审措施,不提起公诉。但检察院认为其涉嫌侵占罪,把案件发回公安机关;是否起诉梁丽,由东莞金龙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下称金龙公司)决定。
梁丽回到医院后,心情久久不能平静
宝安区检察院于今年4月3日受理审查起诉的梁丽涉嫌盗窃一案(详见本报5月12日报道),为查证核实有关情节,该院曾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8月13日第二次补查重报。
因案情疑难复杂,该院于9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现已审查终结。
宝安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根据当时的事实和证据,经对全案的事实证据进行审查研究,认为梁丽的行为虽然也有盗窃的特征,但构成盗窃罪的证据不足,更符合侵占罪的构成特征。
根据“刑疑惟轻”的原则,从有利于梁丽的角度出发,检方认定梁丽不构成盗窃罪。
由于侵占罪不是检察机关管辖的公诉案件,属于自诉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宝安区检察院决定解除对梁丽的取保候审,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将相关证据材料转交自诉人,并告知自诉人相关的权利义务。是否对梁丽的行为提出自诉由自诉人(受害人)决定,是否构成犯罪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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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侵占罪
《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听闻检察机关“盗窃罪名不成立”的通报———
梁丽签名时手抖丈夫心头石落地
○主角表情
经过9个月审查,梁丽拾金案结果终于出来了,背负在身的盗窃罪名正式洗清。昨日下午5时许,由丈夫陪伴从检察院出来后,梁丽的脸上露出灿烂的笑容。
昨日下午2时30分,处在“暴风眼”的梁丽一直很平静,不时露出的沉思泄露出内心中的紧张。丈夫刘建华也不时走到窗边抽烟,把自己藏在一片烟雾中。梁丽特意在病床内换下病号服,穿上了平常的衣服。
4时左右,刘建华接到检察院电话后,搀扶着梁丽慢慢走出医院。达到检察院后,刘建华扶着梁丽走到检察院3号楼。检察院工作人员核实了梁丽、刘建华和律师司贤利的身份后,准许三人进入,但禁止记者随同采访。
5时左右,梁丽夫妇走出检察院,刘建华脸上没有以往的凝重,梁丽眼角露出阵阵喜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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