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明确共有房产、公共服务设施权益

来源: [观点网]      时间: 2009-08-25 16:01

  以往由于缺少明确的规定,由此引发了不少纠纷、诉讼。

  观点网讯:据媒体消息,为保护业主共有房地产权益,上海日前全面修订通过了《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规定》),并随《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一同实施。《规定》首次明确了业主共有房地产、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权益归属。

  据悉,以往由于缺少明确的规定,由此引发了不少纠纷、诉讼。经修订的《规定》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初始登记时,除其他规定材料外,还应提交三类文件:经市或者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备案的载明开发企业保留自有的房地产和用于销售的商品房的销售方案;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业主共有的房地产的具体用途、坐落位置等的证明文件;属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部分,应提交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具体用途、坐落位置等的证明文件。

  此外,房地产登记机构在登记簿上对上述情形分别记载,对开发企业用于销售和保留自有的分别发证;对业主共有房地产的只记载不发证;对公益性配套设施,待明确所有权人后,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发稿:见习编辑 胡秦观审校: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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